被執行人李振良因未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支付申請執行人八萬元及滯納金等義務, 被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其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東城區得豐西巷。 歡迎社會公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其行蹤和財產線索, 並對有高消費、轉移或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等行為的, 進行舉報。 聯繫舉報電話:010-69975237
執行案號:(2017)京0117執字2513號
立案時間:2017年3月29日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名稱:李振良
年齡:46
身份證號碼:1330241972****3231
執行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2016)京0117民初9773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幣八萬元及滯納金、案件受理費等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經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得豐西巷**號
2016年12月6日,李振良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原告徐某某訴至平谷區人民法院, 原告訴稱, 被告將其位於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太后村的車間廠房裝修工程包給原告。 雙方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 總工程款23萬元, 分段支付, 並約定遲延支付工程款的滯納金為每日千分之三。 原告為被告裝修後, 被告並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工程款。 原告停止施工並多次催要工程款, 經雙方確認, 原告施工部分工程款為8萬元。 故要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及滯納金。
法院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7日, 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協議及報價單, 施工協議約定甲方(被告)將位於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太后村的裝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給(乙方)原告。 改建裝修具體內容見報價單。 關於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隔斷做完後即付5萬元, 需買地磚、牆磚即付5萬元, 吊頂完付3萬元, 其餘(款項)完工後一次付清。 原告在施工中被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 原告停止施工。 2015年4月9日, 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今欠徐某某裝修費80000元整, 大寫捌萬圓整, 10月份付清。 被告在欠條上簽字捺印。
2017年2月24日, 平谷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振良償還原告徐某某工程款八萬元及滯納金(滯納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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