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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株洲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株洲新聞網1月31日訊1月31日, 株洲召開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部署會。 即日起, 全市中心城區正式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據悉, 實施該措施目的在於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大氣以及噪音污染, 還市民一個潔淨的市容環境。

另外, 會議還發佈了全年禁止燃放場所、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段以及相關的處罰措施。 其中, 全年禁止燃放的場所有黨政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水電氣等企業, 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風景名勝區、養老機構, 圖書館等。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規定, 自建寧大橋起沿南環路、東環路、東環北路以及湘芸路、炎帝大道合圍形成的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每年農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間, 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 其餘時段則一律禁止燃放。

《通告》鼓勵市民採用聲光電產品替代傳統煙花爆竹。

《通告》指出, 若市民在此期間發現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可以撥打“110”電話進行舉報, 公安部門會根據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全年禁止燃放場所

(一)黨政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 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碼頭、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賓館、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風景名勝區、園林、公園等公共場所;

(五)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稚園;

(六)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七)軍事設施保護、物資儲存區;

(八)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段

限制燃放區域包括:

自建寧大橋起沿南二環、東二環(包括楓溪街道辦事處、董家塅街道辦事處轄區)、東環北路、S211、滬昆高速、石峰區株洲市界、天元區湘芸路、炎帝大道、建甯大橋合圍形成的區域。 以上以道路(含鐵路)為邊界的, 均外延500米。

上述限制燃放區域, 在每年農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間, 每日早上6︰00至淩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為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提倡社區、社區等人流聚集區全年禁燃)。 其餘時段, 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其他傳統節假日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

需要在限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市環保局請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時, 鼓勵市民採取聲、光、電產品代替傳統的煙花爆竹。 支持我市煙花爆竹企業積極研發安全環保型煙花爆竹產品, 實現產業提質升級, 確保“煙花之鄉”品牌地位和市場地位。

市民可撥打110舉報違規燃放行為

昨日的發佈會上, 市宣傳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及各區負責人均表態, 全力支援株洲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動行政處罰工作;

城管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廢棄物污染的行政處罰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空氣品質、聲環境品質的監測工作。

宣傳、發改、經信、質監、安監、民政、衛計、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共同做好禁燃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株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實施單位, 要根據本通告規定, 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將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任落實到相關部門和街道、社區(村委會)。 禁限區內的餐飲、殯儀、公墓、醫療等場所有義務勸阻在其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勸阻無效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門。

市民如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 查證屬實的, 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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