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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未成年人借貸購買手機,法院判決借貸行為無效

未滿18歲的小浩(化名)因背著父母借貸買手機無力還款而被借款方告上法庭。

該手機配件店在小浩簽訂了《借款合同》後將手機賣給了小浩,

但小浩在償還了第一期的分期款223元後, 就再未按照約定按月償還本息。 黎某多次催討無果後, 將該手機配件店、小浩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返還其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律師費合共18788.4元。

順德法院一名法官告訴記者, 本案中, 原告黎某與手機配件店合作, 建立起由原告黎某向在校學生提供貸款, 手機店向在校學生出售手機的合作模式, 其動機和目的在於誘導、促使未成年人超越其自身能力進行奢侈品消費, 從而賺取利潤。 如果支持或放任這一行為, 會使未成年人過早地高消費,

促使他們形成過度消費的不良消費觀, 同時, 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借貸高消費, 在無經濟來源的情況下, 背負債務和隱瞞父母會使未成年人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 對他們品德的培養以及人身安全的保護都有巨大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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