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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處理交通違法就不能過年檢?最高法給答覆

原標題:不處理交通違法就不能過年檢?最高法明確答覆

汽車年檢時, 不少車主會遇到相同的問題:因為未處理交通違法, 車管所不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有車主因此將交警告上法庭, 認為年檢不應與處理違章捆綁一起;交警車管部門則會指出, 申請車輛檢驗合格證之前必須先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其依據是公安部發佈的《機動車登記規定》。

澎湃新聞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 從2013年至2017年, 交警部門以未處理交通違章為由不核發檢驗合格證而被車主起訴的案例, 判決文書公佈的有44起, 其中有24起法院判交警車管部門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另有20起法院駁回了車主訴求。

2月4日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 多名法學專業人士指出, 《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關條款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發放車輛檢驗合格證與處理交通違章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 不應捆綁在一起。

車主敗訴:有法院認為須先處理交通違法再發合格證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相關案例中, 浙江人吳永江是第一個起訴交警車管所的車主。

金華市金東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 2013年4月, 吳永江向金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工作人員告知他尚有數起交通違章未處理, 必須先處理違章再發合格標誌。 吳永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車管所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三個月後, 金華市金東區法院判決稱, 原告在其車輛違法行為沒有處理完畢的情況下申領檢驗合格標誌, 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遂駁回了吳永江的訴求。

金東區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 交警車管部門所依據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 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的具體化”。

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之前, 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2013年另一起同類案例發生在長沙市。 原告黃平國向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對方以車輛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拒絕其申請。 黃平國向法院起訴被駁回。

車主輸掉官司的最近一起案例發生在武漢市。

2017年11月, 武漢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了車主陳攻的上訴, 維持原判。 此前武漢市武昌區法院一審認為, 陳攻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尚有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 車管所因此作出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符合相關規章、法規的規定,

《機動車登記規定》相關條款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並不衝突, 遂駁回原告陳攻的訴求。

在一些判例中, 不少車主起訴被駁回是因為程式上的問題。 比如, 有的在起訴之前, 未向車管所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書面申請;有的起訴公安局或交警大隊, 而非交警部門屬下的車管所, 被法院認定被告主體不適格。

車主勝訴:法院判車管部門拒發檢驗合格證違法

澎湃新聞梳理裁判文書發現, 從2013年至2017年, 在法院判決的44件類似案件中, 有24件支持了車主的訴求, 要求車管所“履行法定職責”, 限期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五年來, 車主勝訴的判例約占55% 。

在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此類案例中,

西安市民郭明(化名)是第一個勝訴的車主。

2014年3月, 郭明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檢測站通過了檢測, 他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車管所以該車尚有違法記錄未消除為由不予核發。 郭明遂提起行政訴訟。

西安市長安區法院認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 車管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現被告以原告車輛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為由, 對該車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 與法相悖, 遂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為原告車國內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車主勝訴的最近一起判例發生在2017年10月底, 濟南車主陳忠德起訴交警部門獲得法院支持。

2016年9月,陳忠德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因車輛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被告知不予核發檢驗合格證。陳忠德遂將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濟南市曆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發現車輛存在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未處理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獨作出處理,但不應以此作為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前置條件。該院作出判決,限被告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44份判例中,有14起是上訴後的二審案件。其中7起是交警車管所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

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與車主盧斌之間的官司打了兩年。2015年6月,盧斌多次到公主嶺市公安局申請發放車輛年檢合格標誌,因有違章未處理被拒絕。盧斌遂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12月,公主嶺市法院判決公主嶺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被告公主嶺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4月,四平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認為,公主嶺市公安局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為車主核發檢驗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規定》雖然規定,車主申請核發合格證前應當處理車輛違法行為,“但並未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就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該院駁回公主嶺市公安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稱“捆綁”行為違法,最高法曾強調“依法執行”

從近五年的判例來看,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常出現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裁判結果。

比如,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例中,審理此類案件最多的江西景德鎮市昌江區法院,2015年和2016年作出了8起判決,均支持車主訴求,判被告景德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七日內,對原告車輛履行發放合格標誌的法定職責。

審理此類案件數量排第二的基層法院是長沙市岳麓區法院,2013年至2017年,該院審判的4起類似案件,均駁回車主訴求。

從判例分析,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體現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是否衝突。

《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車主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之前,應當將車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法則規定,機動車年檢,“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允許車輛上路行駛,這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對車輛違章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著名憲法行政法專家、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說,“這兩種不同的情況是不能捆綁的。”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認為,一些地方交警車管部門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章捆綁在一起,初衷可能是降低執法成本,督促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但就算是良好的初衷與正義的結果,我們也必須遵循法治的理念。”

周兆成律師指出,如果車主因為未處理違章而放棄車輛年檢,將給車輛行駛帶來安全隱患。

秦前紅教授還認為,《機動車登記規定》作為部門規章,不得違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肯定大於規章嘛。”秦前紅說,“如果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捆綁在一起,就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答覆》。最高法在答覆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已做出明確規定,“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最高院的答覆已經很明確了。”周兆成律師說,“年檢歸年檢,違章處理歸違章處理,兩者沒有關聯性。”

2016年9月,陳忠德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因車輛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被告知不予核發檢驗合格證。陳忠德遂將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濟南市曆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發現車輛存在交通違法或交通事故未處理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獨作出處理,但不應以此作為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前置條件。該院作出判決,限被告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申請,履行法定職責。

44份判例中,有14起是上訴後的二審案件。其中7起是交警車管所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

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與車主盧斌之間的官司打了兩年。2015年6月,盧斌多次到公主嶺市公安局申請發放車輛年檢合格標誌,因有違章未處理被拒絕。盧斌遂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12月,公主嶺市法院判決公主嶺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被告公主嶺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4月,四平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認為,公主嶺市公安局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為車主核發檢驗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規定》雖然規定,車主申請核發合格證前應當處理車輛違法行為,“但並未規定,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就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該院駁回公主嶺市公安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稱“捆綁”行為違法,最高法曾強調“依法執行”

從近五年的判例來看,一些地方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常出現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裁判結果。

比如,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例中,審理此類案件最多的江西景德鎮市昌江區法院,2015年和2016年作出了8起判決,均支持車主訴求,判被告景德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七日內,對原告車輛履行發放合格標誌的法定職責。

審理此類案件數量排第二的基層法院是長沙市岳麓區法院,2013年至2017年,該院審判的4起類似案件,均駁回車主訴求。

從判例分析,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體現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是否衝突。

《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車主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之前,應當將車輛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法則規定,機動車年檢,“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允許車輛上路行駛,這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對車輛違章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著名憲法行政法專家、武漢大學法學教授秦前紅說,“這兩種不同的情況是不能捆綁的。”

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認為,一些地方交警車管部門將車輛年檢與處理違章捆綁在一起,初衷可能是降低執法成本,督促駕駛員遵守交通法規,“但就算是良好的初衷與正義的結果,我們也必須遵循法治的理念。”

周兆成律師指出,如果車主因為未處理違章而放棄車輛年檢,將給車輛行駛帶來安全隱患。

秦前紅教授還認為,《機動車登記規定》作為部門規章,不得違背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肯定大於規章嘛。”秦前紅說,“如果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捆綁在一起,就違背了上位法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答覆》。最高法在答覆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已做出明確規定,“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最高院的答覆已經很明確了。”周兆成律師說,“年檢歸年檢,違章處理歸違章處理,兩者沒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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