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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無接觸發生意外也屬於交通事故嗎?

成延洲 楊慧文

2017年1月31日22時, 崔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 因道路結冰與前方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 22時02分左右, 李某駕駛一輛大型貨車行至該處, 看到前方事故即緊急制動, 導致車輛橫向朝前滑行, 崔某見狀慌亂地跳落至道路右側橋下, 不幸身亡。 公安部門認定, 崔某沒有做到安全駕駛, 是造成其與王某發生事故的原因, 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但公安部門對李某與崔某之間發生的二次事故沒有認定。 崔某近親屬以交通事故為由將李某、李某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王某及王某車輛投保的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2017年12月20日, 法院終審判決認為, 崔某駕駛的車輛與王某駕駛的車輛相撞, 導致崔某停留在高速公路這一危險地方, 與隨後發生的二次危險有一定的關聯性。 李某駕駛大型貨車未能按照操作規範安全行駛, 導致崔某墜落橋下死亡, 對此, 李某、崔某均有責任。 綜合事故的發生過程, 崔某應負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李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就此判決:A保險公司賠償崔某近親屬各項損失27萬餘元;B保險公司賠償崔某近親屬各項損失1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是如何認定車輛無接觸發生的交通事故。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可見, 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事故發生在道路上;二是事故與車輛有關。 至於機動車輛是否有違法行為、是否撞擊他人對交通事故的構成均不產生影響。 此外, 根據該法規定, 公安機關所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 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時, 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 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 同時, 也應以法庭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本案中, 李某駕駛的大型貨車本身儘管沒有和崔某發生直接接觸, 公安機關也沒有對崔某的死亡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但事故的發生出乎雙方預料之外,
具有突發性和偶然性, 屬於“意外事故”。 同時, 實踐中, 保險合同強調的就是“意外事故”, 並沒有明確“意外事故”必須發生於保險車輛本身。 因此, 本案的“意外事故”屬於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 法院據此作出前述判決。

(作者單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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