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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領域十大典型案例:保健品虛假宣傳 應退款

原標題:誤導老人買保健品 退貨加罰款

市消保委發佈2016年消費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昨日, 市消保委發佈2016年消費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汽車、房屋、快遞、保健品、電器、家裝等消費領域。 案例除有案情簡介和處理結果外, 還附有使用法規, 提醒消費者依法維護自己權益。

開發商擅自抵押 首付款應予退還

案情簡介

2016年3月, 消費者董女士購買某實業公司商品房一套, 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4969元, 並於3月20日支付了總房價30%的首付款53萬元。 購房過程中, 買賣雙方就網簽、停盤銷售、退款等事項發生爭議, 消費者要求實業公司退款。

處理結果

市消保委調查發現, 該實業公司將已售房屋同其他未銷售的房屋一併向銀行抵押, 同時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停盤, 用銀行網路故障等理由拖延網簽時間, 導致該房屋無法按約定網簽。 最終, 被投訴方同意退款。

案例評析

此案中, 被投訴方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向銀行進行抵押, 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快遞名表失蹤 據理力爭獲賠償

案情簡介

消費者吳女士于2015年10月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歐米茄手錶發往成都, 之後, 快遞公司告知消費者快遞已經丟失, 因沒有保價, 只能賠付郵費的3倍共計60元。

處理結果

快遞公司對消費者反映的問題基本認可, 但認為未保價或未支付保價費快件丟失、毀損、短少的,

賠償限額為所付資費的3倍。 經協調, 快遞公司一次性補償吳女士4萬元。

案例評析

《郵政法》四十五條明確:“對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 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 按照《郵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本案中, 快遞公司應該按照遺失手錶的實際價值給予賠償。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 城陽區某洗浴會所通過朋友圈開展集贊送門票活動。 個別消費者憑集贊領卡時得知 “需要38元工本費, 並且目前無卡可領”。

處理結果

經核實, 洗浴會所在朋友圈發佈消息時, 未標明“需要38元工本費”, 且因準備不足導致無卡可領。

經調解, 洗浴會向消費者公告了活動時間並換卡, 並保證今後開展活動時會明確標示。

案例評析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洗浴會所應依承諾履行義務, 否則構成違約。

酒店關門引糾紛 勇於擔責化干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 市南區某酒店及所屬的自助餐廳同時公告停業, 通知會員客戶及老客戶去協定酒店就餐。 消費者要求退卡還錢, 協商無果。

處理結果

經調查、協商, 該酒店對客戶儲值卡進行酒店外賣產品等價兌換;持卡會員可以在國內有連鎖酒店的地區就餐或購買產品;會員可以持卡到協議酒店消費,

三項任選。 期間共為261名消費者進行了產品兌換, 總計42萬餘元。

案例評析

近年來, 一些髮卡商家因為深陷財務危機倒閉的現象時有發生, 而且多集中在便民服務領域, 易形成群體投訴。 本案中, 主管部門依法依理協調總部, 最終化解了一起群體糾紛。

收割機故障頻出 經調解全額退款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 消費者葛先生購買的玉米收割機出現發動機無法啟動、變速箱損壞、玉米扒皮機運行不暢等問題, 導致田間收割時間縮短、作業品質降低, 影響了經濟收益。 經營者承諾可以退機, 但一直不兌現。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告知經營者, 按照三包規定, 消費者所購農機不符合退貨條件, 但其所售農機故障頻出,

對消費者的經濟收益影響很大, 同時, 其做過的退貨承諾應言而有信。 最終, 經銷商同意履行承諾, 為消費者辦理全額退機手續。

案例評析

此案中, 農機存在的品質問題已嚴重影響了正常使用, 並且經銷商做的退機承諾應該履行, 否則會喪失消費者的信任。

冰箱自燃維權難 高效調解獲賠償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 盧女士購買了某品牌冰箱, 2016年7月冰箱在使用中自燃, 造成近2萬元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後, 廠家送來備用冰箱, 但備用冰箱使用不久再次出現故障, 造成冰箱內食物變質損壞, 盧女士遂要求廠家賠償各類經濟損失1.6萬元。 廠家遲遲沒有答覆和解決。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調查認為, 該冰箱的安全隱患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安全保障權”, 經調解,廠家同意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6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因使用存在技術缺陷的冰箱引發自燃,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地板商攜款失聯 出租方理應擔責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消費者高女士在黃島某大型家居商場定購的地板一直未送貨,而地板商店已關門,老闆不知去向,所交18萬多元的地板款面臨著打水漂的風險。消費者到家居商場請求幫助,商場以貨款不是他們收的為由推脫。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經反復調解,家居商場同意在春節前先行退還消費者部分貨款,3月15日前退還全部貨款,並給消費者相應的補償。

案例評析

《消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新購汽車出故障 親情調解換新車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消費者姜先生在4S店購買一輛11.3萬元的汽車。當月,該車變速箱出現故障,姜先生到4S店維修,之後該車變速箱出現漏油,姜先生到4S店要求換車,遭到拒絕。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向車行負責人講解《消法》等法律法規,告知其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4S店同意為姜先生更換一輛同型號的新車。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汽車售出後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該案例中,姜先生購車15日內變速箱連續兩次出現故障,車行應予以換貨。

安裝不當致損失 售裝雙方各擔責

案情簡介

2016年,消費者王女士在某電器商場購買了熱水器一台,由於售後安裝出現問題,導致廚房嚴重漏水,家中傢俱等均被浸泡,受損金額共計3萬元,與商家協商賠償無果。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經反復溝通,安裝單位同意賠償2萬元,電器商場同意賠償1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安裝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不到位,應承擔主要責任;電器商場作為銷售商家,應承擔次要責任。

保健品虛假宣傳 無療效應當退款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4名70多歲老年消費者參加某保健品經營部舉辦的健康知識講座,在講師的誘導下購買了價值不菲的保健品,使用中發現保健品並沒有商家宣傳的功效,與商家協商退貨不成。

處理結果

消保委調查發現,某保健品經營部的行為構成了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4位老人退貨,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萬餘元。消保委責令保健品經營部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萬元。

案例評析

《消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商家給予退貨、行政執法部門對其處罰是完全應當的,老年消費者也要警惕這類宣傳陷阱,不要被忽悠。

經調解,廠家同意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6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因使用存在技術缺陷的冰箱引發自燃,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地板商攜款失聯 出租方理應擔責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消費者高女士在黃島某大型家居商場定購的地板一直未送貨,而地板商店已關門,老闆不知去向,所交18萬多元的地板款面臨著打水漂的風險。消費者到家居商場請求幫助,商場以貨款不是他們收的為由推脫。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經反復調解,家居商場同意在春節前先行退還消費者部分貨款,3月15日前退還全部貨款,並給消費者相應的補償。

案例評析

《消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新購汽車出故障 親情調解換新車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消費者姜先生在4S店購買一輛11.3萬元的汽車。當月,該車變速箱出現故障,姜先生到4S店維修,之後該車變速箱出現漏油,姜先生到4S店要求換車,遭到拒絕。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向車行負責人講解《消法》等法律法規,告知其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4S店同意為姜先生更換一輛同型號的新車。

案例評析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汽車售出後主要部件出現安全性能故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免費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該案例中,姜先生購車15日內變速箱連續兩次出現故障,車行應予以換貨。

安裝不當致損失 售裝雙方各擔責

案情簡介

2016年,消費者王女士在某電器商場購買了熱水器一台,由於售後安裝出現問題,導致廚房嚴重漏水,家中傢俱等均被浸泡,受損金額共計3萬元,與商家協商賠償無果。

處理結果

消保委工作人員經反復溝通,安裝單位同意賠償2萬元,電器商場同意賠償1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安裝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不到位,應承擔主要責任;電器商場作為銷售商家,應承擔次要責任。

保健品虛假宣傳 無療效應當退款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4名70多歲老年消費者參加某保健品經營部舉辦的健康知識講座,在講師的誘導下購買了價值不菲的保健品,使用中發現保健品並沒有商家宣傳的功效,與商家協商退貨不成。

處理結果

消保委調查發現,某保健品經營部的行為構成了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4位老人退貨,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萬餘元。消保委責令保健品經營部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萬元。

案例評析

《消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中,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商家給予退貨、行政執法部門對其處罰是完全應當的,老年消費者也要警惕這類宣傳陷阱,不要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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