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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孔源:徵收養豬環保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你屬於嗎?

《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施行。 作為涉及業戶眾數又關係“菜籃子”供應的一個重要行業, 自《環保稅法》頒佈以來, 畜禽養殖業環保稅問題就一直備受關注。

不少說法稱, 從今年開始, 養殖戶都要被徵收環保稅, 養殖業成本將因此進一步抬高, 引發了行業普遍關切。 因此, 有必要梳理一下《環保稅法》及《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明確畜禽養殖環保稅徵收的條件及導向。

《環保稅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農業生產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暫予免征環保稅;同時特別注明:不包括規模化養殖。

於是不少人對此條款的第一感覺就是, 畜禽養殖要交稅了。

其實不然。 筆者認為, 這樣規定, 一方面, 考慮到規模化畜禽養殖糞便等副產物產生量相對較大且集中, 處理和利用不到位會導致嚴重的污染;另一方面,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管理和處理利用糞便等副產物的成本相對更低, 更容易實現高水準的利用, 減少應稅污染物排放乃至做到不排放。 其目的就在於引導更多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提高糞便等副產物的利用率, 減少乃至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實施條例》第四條進一步作出規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並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 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 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進一步明確了《環保稅法》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提高副產物利用率、減少排汙的基本導向。

正確理解和把握《環保稅法》及《實施條例》關於畜禽養殖環保稅的規定,

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規模化”的概念。

依照《環保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規模化養殖”排汙不免稅, 並於附表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之四注明“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的畜禽養殖場徵收”,

明確了徵收環保稅的畜禽養殖場的品種(即豬、牛、雞、鴨)及最低規模。 《實施條例》第四條進一步明確規定, 納入征繳範圍的養殖場要“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 因此, 畜禽養殖場征繳環保稅的規模標準依法應是達到省級政府規定規模標準且存欄規模大於50頭、500頭和5000羽的豬、牛、雞和鴨養殖場。

另一方面是“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概念。

首先, 《環保稅法》和《實施條例》沒有直接明確畜禽糞便等養殖副產物是否屬於應稅固體廢物。 《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範圍, 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確定。 ”

《環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 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 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也就是說, 畜禽糞便等養殖副產物是否屬於“其他固體廢物”範疇, 要由省級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提出並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確認。 因此, 如省級政府沒有提出、同級人大常委會沒有決定, 也沒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畜禽糞便等不能被視作“其他固體廢物”並被徵收環保稅。

其次,由於畜禽養殖場臭氣未列入環保稅法附表二之五,不屬於目前法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可見,依照環保稅法,畜禽養殖場排放的應稅污染物,目前只包含水污染物,既不包含固體廢物,也不包括臭氣。

第三,要說明什麼叫排放應稅污染物。《實施條例》第四條強調“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什麼是水污染以及什麼是水污染物:“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綜上可知,將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副產物經過無害化處理施用於農田,不超過土地養分需求,沒有導致環境污染和疫病傳播,就屬於“用作肥料”,不是排放污染物。落實到對水的影響方面,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於施肥,沒有使水質惡化、影響水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破壞生態環境,就不屬於排放污染。

這裡,還要說明一點,肥料施入農田後因養分流失可能會對水體產生面源污染,但因施肥屬於種植業生產行為範疇,依照《環保稅法》十二條除規模化養殖外的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征環保稅的規定,其排放的應稅污染物依法暫予免征環保稅。《實施條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識別養殖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特徵是“有污染物排放口”,而沒有具體規定實現不排汙的途徑和副產物的利用方式。

簡而言之,畜禽養殖環保稅的徵收有兩個條件:第一,養殖場達到規定規模,即達到省級政府規定的且不低於環保稅法規定徵稅規模標準;第二,排放應稅污染物,即有污染物排放口。對規模以下和沒有排污口的養殖場及放牧,不徵收環保稅。即,特定養殖品種、規模以上、有排污口的養殖場,將被徵收環保稅。對於沒有排污口但有違法排汙行為的養殖場,則需要依法處罰並追繳環保稅(《實施條例》第七條)。

可見,《環保稅法》及《實施條例》關於畜禽養殖環保稅的有關規定,目的在於利用稅收這一更為強有力的政策工具,引導和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提高糞便等副產物的利用率,減少乃至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而不是迫使養殖場都上馬汙水處理廠,搞達標排放,更不是為了通過增加稅收限制養殖業規模化發展。

這樣規定,一是有利於促進畜禽糞便等副產物的利用率提高,減少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於降低養殖業環境治理成本,推動行業綠色轉型和持續發展;三是有利於提高種養結合水準,提高綜合效益;四是有利於提升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五是有利於促進農產品品質優化和檔次提升,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顯然,畜禽養殖環保稅徵收的主要依據是養殖場存欄規模和是否有排污口和排汙行為,而不是單純按養殖量來徵收的“豬頭稅”。

其次,由於畜禽養殖場臭氣未列入環保稅法附表二之五,不屬於目前法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可見,依照環保稅法,畜禽養殖場排放的應稅污染物,目前只包含水污染物,既不包含固體廢物,也不包括臭氣。

第三,要說明什麼叫排放應稅污染物。《實施條例》第四條強調“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什麼是水污染以及什麼是水污染物:“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綜上可知,將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副產物經過無害化處理施用於農田,不超過土地養分需求,沒有導致環境污染和疫病傳播,就屬於“用作肥料”,不是排放污染物。落實到對水的影響方面,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於施肥,沒有使水質惡化、影響水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破壞生態環境,就不屬於排放污染。

這裡,還要說明一點,肥料施入農田後因養分流失可能會對水體產生面源污染,但因施肥屬於種植業生產行為範疇,依照《環保稅法》十二條除規模化養殖外的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征環保稅的規定,其排放的應稅污染物依法暫予免征環保稅。《實施條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識別養殖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特徵是“有污染物排放口”,而沒有具體規定實現不排汙的途徑和副產物的利用方式。

簡而言之,畜禽養殖環保稅的徵收有兩個條件:第一,養殖場達到規定規模,即達到省級政府規定的且不低於環保稅法規定徵稅規模標準;第二,排放應稅污染物,即有污染物排放口。對規模以下和沒有排污口的養殖場及放牧,不徵收環保稅。即,特定養殖品種、規模以上、有排污口的養殖場,將被徵收環保稅。對於沒有排污口但有違法排汙行為的養殖場,則需要依法處罰並追繳環保稅(《實施條例》第七條)。

可見,《環保稅法》及《實施條例》關於畜禽養殖環保稅的有關規定,目的在於利用稅收這一更為強有力的政策工具,引導和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提高糞便等副產物的利用率,減少乃至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而不是迫使養殖場都上馬汙水處理廠,搞達標排放,更不是為了通過增加稅收限制養殖業規模化發展。

這樣規定,一是有利於促進畜禽糞便等副產物的利用率提高,減少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於降低養殖業環境治理成本,推動行業綠色轉型和持續發展;三是有利於提高種養結合水準,提高綜合效益;四是有利於提升土壤有機質含量,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五是有利於促進農產品品質優化和檔次提升,促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顯然,畜禽養殖環保稅徵收的主要依據是養殖場存欄規模和是否有排污口和排汙行為,而不是單純按養殖量來徵收的“豬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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