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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新規: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對於勞動者而言, 一旦正式和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 便能夠享受到我國勞動法的保護。

由於勞動者在勞務關係中屬於弱勢的一方, 所以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了以暴力, 威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 或是實行不顧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強權制度等等。

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來說, 就是以下這幾種情況!

一,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 存在嚴重打壓、剝削勞動者的行為;

二, 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三,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四, 用人單位沒有依照《勞動法》的明文規定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五, 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 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非法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 以上這些情況, 用人單位是承擔相應的賠償金的, 如果大家以上這些情況, 一定要及時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 如果是正常情況的話, 勞動者離職應該要這樣做——

①員工要解除合同, 是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②試用期的員工, 也是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最後, 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 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是上律達網進行諮詢(那裡有相關領域的專業律師為大家解答, 報小蜜姐的名字不要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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