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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涉及國家安全案例

近年來, 國家安全機關從偵破的大批間諜、竊密案件中發現, 除了我黨、政、軍體制內人員以外, 不少普通群眾也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滲透、策反的目標。

其中, 有條件接觸國家秘密的公職人員、退伍軍人、軍工企業工作人員、國防科研單位人員、留學生等人群, 都是境外間諜組織關注的重點物件。 普通的軍事發燒友、軍事基地周邊居民甚至普通線民, 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策反利用, 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搜集各類情報的工具。

此外, 在我國許多軍事機場、基地、港口、營房, 乃至國家重點科研和軍工單位設施周邊, 常常一夜之間冒出大大小小不少的飯店、賓館、遊樂場所等, 也可能是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及其代理人在境內活動的一個掩護。

國家安全機關披露, 這些所謂的企業, 有些雖沒有多少生意, 卻照樣“屹立不倒”。 隱藏其中的間諜情報人員不善於經營,

卻擅長利用金錢收買、感情拉攏、欺騙套取、脅迫就範等方式, 策反我內部個別意志薄弱者, 趁機竊取機密文件和內幕情報。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通過,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1 、公司副總洩露國家核電秘密, 獲刑17年

沈某某, 男, 漢族, 1957年出生, 原系廣東某集團公司黨員、副總經理。 2003年至2007年, 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員王某某提供我國第三代核電招標專案方面的有關材料和內部消息。 其中機密級國家秘密兩份, 情報一份。

2009年4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沈某某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 剝奪政治權利1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剝奪政治權利5年, 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 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軍工工程師帶涉密資料離職, 獲刑7年

傅某原是某軍工企業的副總工程師, 在與同單位工作的妻子一起棄職離崗時, 擅自帶走50多張電腦軟碟、一塊大容量硬碟和大量設計草稿、記錄、圖紙, 涉及軍事機密專案30余項。 在法庭上, 傅某夫婦以“沒有造成什麼後果”自辯, 檢方則嚴正指出:“洩密是一種行為犯罪,

不是結果犯罪。 只要當事人客觀上具備了洩露國家秘密的條件, 有了洩露國家機密的可能, 就能定罪量刑。 ”傅某夫婦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年。

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

3、 網上賣針孔攝像頭, 涉嫌銷售間諜器材被捕

曹某在互聯網上開設網店, 公然出售衛星資料接收卡、無線攝像筆等數十種專用間諜器材, 又沿街兜售即時視頻無線監控器、GPS跟蹤定位器、鑰匙扣密拍器等專用間諜器材, 被國家安全機關緝捕歸案, 以“涉嫌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提起公訴。

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 、QQ群裡找工作,卻被間諜利用拍軍艦

廖某某,男,漢族,1991年3月生,中專畢業。2014年11月,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嫌疑人“JANNY”通過求職QQ群與廖某某搭訕並加為“好友”,稱可以介紹工作,主要是拍攝湛江軍港停泊的軍艦舷號,並稱無需辦理入職手續,只需網上聯繫。廖某某按對方指令到湛江軍港附近拍攝並報送了相關照片,獲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觀看了廣東衛視播出的專題片《警惕間諜》及媒體的相關報導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法律,主動撥打廣東省國家安全機關報警電話自首。

廣東省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根據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後,廖某某積極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有立功表現,受到國家安全機關的嘉獎。

5 、老外一路隻拍軍事設施,醒目司機揪出兩間諜

秦某是東北某市的計程車司機。有一天,兩個老外上了她的車,稱要去郊外看名勝古跡,但他倆一路拍攝的卻都是掛著禁令標牌的軍事設施,直至天黑才返回,並約定第二天還要用秦某的車。

秦某越想越不對勁,連夜向國家安全機關反映,結果,兩間諜人贓俱獲。秦某受國家安全機關重獎。

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第七條:國家對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國家安全無小事,2017年4月15日即將來臨,我們大家共同提高國家安全意識,防範一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共築國家安全的防火牆。

圖片、文字來源網路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 、QQ群裡找工作,卻被間諜利用拍軍艦

廖某某,男,漢族,1991年3月生,中專畢業。2014年11月,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嫌疑人“JANNY”通過求職QQ群與廖某某搭訕並加為“好友”,稱可以介紹工作,主要是拍攝湛江軍港停泊的軍艦舷號,並稱無需辦理入職手續,只需網上聯繫。廖某某按對方指令到湛江軍港附近拍攝並報送了相關照片,獲利1000元。

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觀看了廣東衛視播出的專題片《警惕間諜》及媒體的相關報導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法律,主動撥打廣東省國家安全機關報警電話自首。

廣東省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根據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後,廖某某積極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有立功表現,受到國家安全機關的嘉獎。

5 、老外一路隻拍軍事設施,醒目司機揪出兩間諜

秦某是東北某市的計程車司機。有一天,兩個老外上了她的車,稱要去郊外看名勝古跡,但他倆一路拍攝的卻都是掛著禁令標牌的軍事設施,直至天黑才返回,並約定第二天還要用秦某的車。

秦某越想越不對勁,連夜向國家安全機關反映,結果,兩間諜人贓俱獲。秦某受國家安全機關重獎。

我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第七條:國家對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國家安全無小事,2017年4月15日即將來臨,我們大家共同提高國家安全意識,防範一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共築國家安全的防火牆。

圖片、文字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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