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親朋好友聚在一起,
難免想打個牌搓個麻將,
提醒大家適度娛樂可以,
但要避免涉賭,
否則可能被處罰!
先看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什麼是“賭資較大”?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
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
下面我們可以看看各地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
大家春節鬥地主、打麻將等不要突破上限: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
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
屬賭資較大;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
賭資較大,
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
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
處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
處5日以下拘留;吉林省規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
把“賭資較大”定位於: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
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
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屬賭資較大。
開棋牌室的朋友就更要注意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中有這樣的表述:以營利為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親屬之間小賭例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
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不予處罰。
問下“少量”究竟是多少?有標準嗎?沒有標準,
但是少量原則上應該是不突破各地規定的較大數額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