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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把癱瘓母親抬進鄰居家被砍傷 法院:私闖他人住宅,他人系正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余建華、王先富、楊琛琛

日前, 浙江台州發生了一起有違倫理道德,受害人將自己重病癱瘓的母親作為要脅工具而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 浙江省天臺縣法院一審判決、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均認為, 被告人鄭愛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即被告人無罪。

案發經過:受害人將重病母親作為要脅工具

受害人楊文武、鄭玲娟夫婦欲在被告人鄭愛娟家房前的自己菜地上建房,因未獲有關部門審批, 認為系被告人阻止所致。 2016年9月5日上午,楊文武夫婦將其患嚴重疾病,

處於植物人狀態的母親鄭琴妹拉至天臺縣南屏鄉上楊村, 欲將鄭琴妹背進被告人鄭愛娟家中, 以此要脅鄭愛娟同意其建房, 被告人鄭愛娟見狀即關門予以制止但未成, 楊文武等人將鄭琴妹丟在鄭愛娟灶間後即離開現場。 鄭愛娟報警後將鄭琴妹搬至屋外。

當楊文武、鄭玲娟得知其母親被移至屋外後, 又趕至被告人家門口,欲再次將其母親搬進被告人家。 被告人鄭愛娟持菜刀守在門口阻止對方入內, 雙方引發肢體衝突, 隨後, 被告人持刀砍傷鄭玲娟、楊文武。 被告人鄭愛娟頭部、四肢等體表亦受傷。 經鑒定, 鄭玲娟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楊文武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當天, 鄭愛娟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5 日。

楊文武因非法侵入住宅、損毀財物、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 被害人鄭玲娟傷後住院13天, 醫囑休息60天。 經審查共計經濟損失2568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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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天臺法院一審判決認為, 被告人鄭愛娟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 而採取的制止行為, 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損害後果, 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娟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亦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被告人鄭要娟不負刑事責任; 取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玲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 天臺縣人民檢案院提出抗訴,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請台州中院依法改判。

認為, 雙方系因建房問題發生糾紛, 被害人方的行為雖然侵犯了被告人鄭愛娟的住宅安寧, 具有明顯過錯, 但這種侵害不具有緊迫性、現實性和危險性, 因此, 被害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前提中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持刀砍擊被害人的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鄭玲娟上訴請求判令被告人鄭愛娟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被告人鄭愛娟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害人一方將植物人丟進被告人家中, 屬於不法行為, 被告人防衛時, 對方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防衛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 且本案沒有造成重大損害, 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請求維持原判。

台州中院認為, 原審被告人鄭愛娟為了使自已合法的住宅安寧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而採取持刀砍擊鄭玲娟、楊文武的行為, 對二人造成損害後果, 屬於正當防衛,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給 二不法侵告 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亦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故裁定: 駁回天臺縣人民檢索院的抗訴和上訴人鄭玲媚的上訴, 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月30日, 記者在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後, 採訪了本案的審判長、台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長朱堅和該審判合議庭的員都法官朱康華。

"鄭玲娟、楊文武為解決建房糾紛, 將自己重病癱瘓的母親作為要脅工具, 該行為既有違倫理道德, 更是與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理應受到譴責”。

作為台州中院首批進入員都法官序列的朱康華快人快語。

關於被書人鄭玲娟、楊文武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中的不法侵害? 主審法官朱堅作了詳細解讀。

首先, 鄭玲娟、楊文武為了達到違規建房的目的, 欲將其重病植物人狀態的母親鄭琴妹放置在被告人鄭愛娟家中並以此要扶鄭愛娟同惠其建房, 鄭愛娟歲採取關門等方式阻止但未果, 最終鄭玲娟、楊文武等人強行將鄭琴妹搬入其家廚房後棄之不管離開, 鄭玲娟將重病母親棄于他人屋內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他人住宅的安寧, 其行為的不法性明顯;此後, 鄭愛娟將鄭琴妹拉出放置子村道上系其自大救濟行為,其處置並無不當。

其次, 被害人鄭玲娟、楊文武再次返回被告人鄭愛娟家仍是為了要將其母親鄭琴妹搬入鄭愛娟屋內進行以進行要脅的目的明顯, 且兩人已經實施了強行進入鄭愛娟住宅的行為,對被告人鄭愛娟而言,其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的結果將再次發生。故被言人鄭玲娟、楊文武此時所實施的行為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危害性,屬於關於正當防衛所規定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 ,被告人鄭愛娟在本案發生的過程中始終然處於被動應付的局面,採取的阻止措施而是隨著事態的發展從緩和到強烈,無論是開始的關上家門還是此後的持刀反擊,其主觀上均是為了阻止鄭琴妹被搬入其家中,其防衛意圖顯見。

最後,被告人鄭愛娟持刀砍擊被害人鄭玲娟、楊文武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不屬於造成重大損害的後果,且該後果與二被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春程度比較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綜上,被告人鄭愛娟在被害人鄭玲娟、楊文武再次返回其住處並強行闖入後持刀砍擊二人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應當具備的起因、意圖、物件、時間和限度的五個條件,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且兩人已經實施了強行進入鄭愛娟住宅的行為,對被告人鄭愛娟而言,其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的結果將再次發生。故被言人鄭玲娟、楊文武此時所實施的行為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危害性,屬於關於正當防衛所規定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 ,被告人鄭愛娟在本案發生的過程中始終然處於被動應付的局面,採取的阻止措施而是隨著事態的發展從緩和到強烈,無論是開始的關上家門還是此後的持刀反擊,其主觀上均是為了阻止鄭琴妹被搬入其家中,其防衛意圖顯見。

最後,被告人鄭愛娟持刀砍擊被害人鄭玲娟、楊文武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不屬於造成重大損害的後果,且該後果與二被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春程度比較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綜上,被告人鄭愛娟在被害人鄭玲娟、楊文武再次返回其住處並強行闖入後持刀砍擊二人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應當具備的起因、意圖、物件、時間和限度的五個條件,該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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