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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出獄後仍瘋狂作案四川一涉黑組織團夥成員獲刑

庭審現場

2月1日, 由四川省閬中市檢察院辦理的何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宣判, 法院分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聚眾鬥毆罪, 尋釁滋事罪, 開設賭場罪, 非法拘禁罪, 判處黑社會組織頭目何某、骨幹陳某、成員楊某等10余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2014年11月1日淩晨, 閬中市環城路發生參與者達60餘人的鬥毆案件。 雙方持械互砍, 致4人受傷, 1輛車被損毀。 公安機關立案後, 邀請閬中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 檢察官初步判定, 該案為涉黑性質的團夥犯罪。 經查, 參與鬥毆一方頭目何某自2008年刑滿釋放以來, 以“帶人掙錢”的方式, 陸續糾集陳某、余某、蒲某等骨幹弟子, 籠絡楊某、鄒某等成員, 形成“金字塔”結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團夥, 在閬中通過開設賭場、收取保護費、強買強賣等非法手段大肆斂財,

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強迫交易、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隨後, 該案先後由四川省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和公安部掛牌督辦, 南充市檢察院、公安局相關領導同志多次到閬中召開聯席會議, 組織、溝通、協調、指導案件辦理。

閬中市檢察院在對該案審查起訴時, 發現公安機關最初只是將該案30餘起犯罪事實簡單相加得出該團夥涉黑的結論, 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事實完全清楚的定案標準。 如何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 成為辦理該案的關鍵。

經過對全案證據、事實的深入分析, 檢察官根據證據的性質以及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特徵,

羅列出明確、具體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 如在經濟特徵上, 要求公安機關補證何某等人組成的犯罪組織的主要經濟來源, 特別是其銀行卡裡大額資金的來源情況;開設賭場持續的時間以及具體抽頭漁利的數額;為稱霸賭博遊戲廳行業, 組織團夥成員肆意打砸他人開設的遊戲廳並要強行入股的事實等。 公安機關迅速按照補查提綱對關鍵證據進行了調查取證。

庭審前, 檢察官針對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 制定了不同的出庭公訴預案。 在長達十餘天的庭審過程中, 面對大多數被告人當庭翻供和眾多辯護人辯護觀點不一致的情況, 公訴人始終有條不紊地出示證據, 準確有力地答辯, 最終該涉黑組織團夥成員被依法判決。

(文字:劉德華 李劍 陳小華 編輯: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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