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妻子簽名貸款30萬, 3天內揮霍一空。 昨日, 筆者從在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 因原告既不能證明作為被告的夫妻倆有舉債合意, 也無法舉證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而“簽名”最後被證明系偽造, 該院判決被告妻子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已於近日生效。
李某和妻子梁女士感情不和, 婚後兩人之間經濟相互獨立。 2015年9月14日, 李某向銀行借款30萬元, 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 到期還本, 貸款期限為一年。 蹊蹺的是, 正和李某鬧離婚的梁女士居然與他一起“簽署”了《共同還款承諾書》, 承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共同還款承諾書》上“梁女士”的簽名經鑒定, 並非本人所簽, 難以證明梁女士存有舉債合意, 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其分享了涉案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原告主張梁女士承擔責任的依據———夫妻關係的存續, 並不絕對導致雙方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涉案貸款的使用情況來看, 法院難以認定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 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梁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且被告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 應視為放棄其抗辯權利。 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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