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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偽造簽名貸款30萬元

偽造妻子簽名貸款30萬, 3天內揮霍一空。 昨日, 筆者從在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 因原告既不能證明作為被告的夫妻倆有舉債合意, 也無法舉證該筆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而“簽名”最後被證明系偽造, 該院判決被告妻子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一審判決已於近日生效。

李某和妻子梁女士感情不和, 婚後兩人之間經濟相互獨立。 2015年9月14日, 李某向銀行借款30萬元, 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 到期還本, 貸款期限為一年。 蹊蹺的是, 正和李某鬧離婚的梁女士居然與他一起“簽署”了《共同還款承諾書》, 承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拿到借款後, 李某償還利息至2016年8月, 後再未按約支付本息。 債權人催討借款及利息未果後, 將李某和梁女士起訴至浦東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本案中《共同還款承諾書》上“梁女士”的簽名經鑒定, 並非本人所簽, 難以證明梁女士存有舉債合意, 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其分享了涉案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原告主張梁女士承擔責任的依據———夫妻關係的存續, 並不絕對導致雙方的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涉案貸款的使用情況來看, 法院難以認定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 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梁女士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且被告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 應視為放棄其抗辯權利。 據此,

法院判決李某應承擔所有還款責任, 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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