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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竟然真有非法人體器官買賣!已被燕郊警方抓獲!

2018年2月1日, 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分局行動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 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 被北京海澱警方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黃某良在燕郊開發區二三醫院出現。

得此線索後, 燕郊分局行動隊立即組織民警趕往二三醫院, 細緻觀察醫院周圍環境, 周密佈控, 對犯罪嫌疑人黃某良進行抓捕, 當日10時許, 民警在二三醫院外科診室將犯罪嫌疑人一舉抓獲。

經帶回訊問, 犯罪嫌疑人黃某良(男, 53歲, 河北省三河市人)如實供述了其自2017年3月份以來, 在犯罪嫌疑人陳某的組織下, 夥同他人在北京市多家醫療機構內多次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犯罪事實。

目前, 犯罪嫌疑人黃某良已被三河市公安局移交至北京海澱警方。

驚訝!真驚訝!太驚訝!震驚!真震驚!太震驚!中國竟然真有非法人體器官買賣這種可怕的行當。

現在看來, 是我錯了, 而且錯得離譜。 而我之所以做出這種基本判斷,

不僅僅因為中國刑法有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而且這個罪名還相當嚴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獲得非法利益。

也就是說, 該條罪名所規定的是行為犯, 而非結果犯。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即可構成本罪, 並不要求行為人的組織行為造成特定的後果。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 則應視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刑法第234條中特加了一條:“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編堅決不相信真有非法人體器官買賣, 還因為中國對合法的人體器官捐獻都有著嚴格的規範。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 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 ”

以上兩條理由, 用最簡單的語言來說明就是, 任何形式的買賣人體器官行為, 都是違法的。

此外, 憑我對一些現象的常識性判斷, 醫院不應該敢冒這個風險啊。 因為具備做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 醫療條件應該是不錯的。

換句話說, 就是投資肯定是巨大的, 應該不在乎做幾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非法所得。 而非法做人體器官移植手術一旦被發現, 相關人員“蹲大牢”不說, 醫院被罰得破產也應該符合立法原則,

這樣的“投入產出比”怎麼會有醫院願意承擔呢?

可我對此的一個個常識判斷, 卻都完完全全錯了。 網上搜索, 真是“不搜不知道, 一搜嚇一跳”, 竟發現非常多“人體器官移植”的資訊。

如“杭州首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一審宣判”、“販腎團夥圈養40人摘腎23個 腎臟以海鮮名義空運”、“全國最大販腎案終審 組織者摘腎51枚獲利千萬”、“非法摘取人體器官 醫生為何也參與其中?”、“武漢查獲販腎團夥刑拘11人:主犯自學建黑手術室”、“武漢“地下販腎”案追蹤:3萬元取腎 數十萬元賣出”、“武漢摧毀地下賣腎團夥:買腎花40萬供體僅得3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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