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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今後不按規定繳納社保,小心會有這些後果……

2月2日,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面向社會公開發佈了《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監督管理約談規定》。 今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存在社會保險基金重大安全隱患、管理漏洞和違規行為等情形時, 約見其負責人, 進行警示談話、指出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到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瞭解,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約談主體, 其負責人(或委託人)為約談人;約談對象為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下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約談物件, 必要時可約談具有法定參保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以及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含金融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約談對象的負責人為被約談人。

約談情形分為以下十二種

►落實基金安全相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進展緩慢的;

►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措施不到位, 對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不重視,

導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風險或隱患的;

►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未嚴格執行基金有關政策和規定,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違反相關紀律和制度規定, 出現重大工作失誤造成基金損失或引發社會不良影響的;

►對內部審計、專項檢查發現問題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

►遲報、拒報基金有關資料, 或報送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存在隱情不報、大情小報、急情遲報的;

►未按規定及時查處、移送社會保險欺詐案件的;

►經辦機構未依法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擅自減免利息、滯納金或批准緩繳等, 造成社會保險費應核未核應收未收的;

►經辦機構未嚴格執行基金支付政策, 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不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或管理失職, 致使群眾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影響基金的使用效益的;

►具有法定參保繳費義務的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故意少報瞞報漏報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和保險險種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履行服務協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虛假票據、收費明細造成基金損失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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