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親朋好友聚在一起
難免想打個牌
搓個麻將
但是
提醒大家適度娛樂可以
但要避免涉賭
否則可能被處罰!
公安部1月29日在京召開視訊會議,
參與賭博將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先看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 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什麼是“賭資較大”?
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 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 下面我們可以看看各地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 大家春節鬥地主、打麻將等不要突破上限: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 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 屬賭資較大;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 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 處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 處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規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 把“賭資較大”定位於: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 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
……
重點來了!
從天津市公安機關瞭解到, 按照天津公安機關制定的地方標準, 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罰款;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的依法可以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除上述標準之外, 公安機關對下列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可一併處罰: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 或者多次接送參賭人員的; 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 包庇賭博違法分子; 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機的; 向參賭人員放貸的;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 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 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開棋牌室的朋友就更要注意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中有這樣的表述: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親屬之間小賭例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可是,“少量”究竟是多少?有標準嗎?一般來說,少量原則上應該是不突破各地規定的較大數額下限。具體請以當地有關部門發佈的最新規定為准!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親屬之間小賭例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可是,“少量”究竟是多少?有標準嗎?一般來說,少量原則上應該是不突破各地規定的較大數額下限。具體請以當地有關部門發佈的最新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