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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退婚,錢還能要回來嗎

在現實生活中訂婚是結婚前的一個重要步驟, 男女雙方訂婚後, 男方一般會向女方贈送一定的聘禮, 在古代如果女方接受聘禮就示同結婚了,

如果訂婚後退婚的, 那麼訂婚後退婚, 錢還能要回來嗎?下面筆者給讀者解答。

一、訂婚後退婚, 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2款規定:“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 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 一旦離婚, 彩禮應當返還。

理由是:男方給付彩禮,

是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 往往男方並不情願, 是一種無奈的做法, 本質上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即以現實結婚為條件, 然而雙方並沒有結婚, 致使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 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 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 但沒有共同生活, 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 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

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所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 故從婚姻立法的原意來看,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所規定“生活困難”, 應屬絕對困難, 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準為前提,

司法實踐中一般以低保線以上, 中低收入線以下作為“生活困難”的標準。

二、訂婚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嗎

男女間發生的戀愛行為, 是在道德規範的範圍內, 男女雙方進行深入瞭解、培育和建立感情的過程。 戀愛與結婚有因果關係, 即通過戀愛達到了相互愛慕, 自願結合為終身伴侶, 依法確立夫妻關係。 由此可見, 戀愛是形成夫妻關係前的一個男女自由婚戀階段, 而不是婚姻關係形成的法定階段。 因此, 男女間的戀愛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訂婚, 是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表示相愛的一種承諾方式, 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婚姻預約。 舊中國的封建法律規定訂婚是男娶女嫁的一個程式,

婚約成立後, 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廢除了全部舊法統。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在《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解答》中明確指出, “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 訂婚沒有寫進我國的婚姻法。 據此, 我國民間的訂婚(婚約)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由於訂婚作為嫁娶的必經程式。 在民間世代相傳, 民眾對結婚須先訂婚的做法, 早已習以為常, 在婚姻法上雖然沒有訂婚的規定, 亦無明文禁止。 所以, 在民間男女雙方自願訂立婚約的, 聽其自便。 婚約的效力也就只是在雙方自願履行時有效, 一方表示解除, 也就無須對方同意即告解除。 所以訂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筆者對“訂婚後退婚,

錢還能不能要回來”問題進行的解答,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如果訂婚後男方支付彩禮, 而女方退婚的,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來源丨山西農業大學法律愛好者協會 陳達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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