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訂婚是結婚前的一個重要步驟, 男女雙方訂婚後, 男方一般會向女方贈送一定的聘禮, 在古代如果女方接受聘禮就示同結婚了,
一、訂婚後退婚, 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2款規定:“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 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 一旦離婚, 彩禮應當返還。
理由是:男方給付彩禮,
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所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 故從婚姻立法的原意來看,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所規定“生活困難”, 應屬絕對困難, 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準為前提,
二、訂婚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嗎
男女間發生的戀愛行為, 是在道德規範的範圍內, 男女雙方進行深入瞭解、培育和建立感情的過程。 戀愛與結婚有因果關係, 即通過戀愛達到了相互愛慕, 自願結合為終身伴侶, 依法確立夫妻關係。 由此可見, 戀愛是形成夫妻關係前的一個男女自由婚戀階段, 而不是婚姻關係形成的法定階段。 因此, 男女間的戀愛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訂婚, 是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表示相愛的一種承諾方式, 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婚姻預約。 舊中國的封建法律規定訂婚是男娶女嫁的一個程式,
以上知識就是筆者對“訂婚後退婚,
來源丨山西農業大學法律愛好者協會 陳達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