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是指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由其中一人代書, 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所形成的遺囑。
然而因立囑人、代書人疏忽或對法律瞭解得不夠,
女兒為母親代書遺囑,
還有四位見證人。
為何該遺囑最終被法院認定無效?
下麵為您細說案情~
案情
1973年, 施老太和張老漢再婚,
2008年11月, 施老太在村大隊書記張某、鎮政府工作人員梅某、文化站工作人員郭某及丁某四人在場見證情況下, 由女兒邱菊代書遺囑一份, 將其所居住的一間農村房屋的堂屋給其大孫子, 也即邱菊的兒子張某繼承。 該遺囑由施老太及四個在場見證人親筆簽名。 2011年1月施老太過世。
幾年後, 張老漢小兒子的代位繼承人張富強(化名)欲使用該房屋的宅基地起新房, 需要用到這間房屋的堂屋。 雙方為此多次發生爭執, 張富強遂一紙訴狀將邱菊的兒子張某告上了法庭, 請求確認邱菊的代書遺囑無效。
庭審
法庭上, 張富強聲稱,
邱菊是本案遺囑的利害關係人,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不能作為代書人或見證人, 而且該房屋屬於施老太與其丈夫共有, 其屬於無權處分, 其在形式上違反繼承法規定, 內容上構成無權處分, 應屬無效。
張某則辯稱,
該遺囑除代書人外,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結合立遺囑的背景、村鎮工作人員調解及作為在場人見證及向遺囑人當場宣讀遺囑等因素,
張富強不服,
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
我國繼承法早在1985年10月1日即開始實施, 在該法施行後, 訂立遺囑就應當嚴格遵循關於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 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邱菊作為與立遺囑人及受遺贈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遂終審改判確認該遺囑無效。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本案中,邱菊是立遺囑人的女兒、受遺贈人的母親,屬於利害關係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或代書人,因案涉遺囑由利害關係人邱菊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
怎樣立遺囑才合法有效?
五步訂立有效遺囑
遺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在生前處分其個人財產,在死亡後始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賦予自然人訂立遺囑安排繼承事宜的自由,同時為了防止遺囑制度被惡意利用、非法濫用,也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和有效要件。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於執行,防止發生糾紛。要訂立有效遺囑,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1
厘清遺產範圍,明確遺囑發生作用的領域。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後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還是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均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2
指定繼承人,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3
列明繼承份額,明確遺囑的執行方法。在遺囑中,遺囑人應當指明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
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
指明繼承人的附加義務,設定遺囑適用前提。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置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繼承的前提條件。如生父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女兒,同時要求女兒為繼母養老送終等。
5
再指定繼承人,防止指定繼承不能實現。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他的遺產由小兒子繼承,若小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則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依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遺囑應當對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邱菊作為與立遺囑人及受遺贈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遂終審改判確認該遺囑無效。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本案中,邱菊是立遺囑人的女兒、受遺贈人的母親,屬於利害關係人,依法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或代書人,因案涉遺囑由利害關係人邱菊代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
怎樣立遺囑才合法有效?
五步訂立有效遺囑
遺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在生前處分其個人財產,在死亡後始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賦予自然人訂立遺囑安排繼承事宜的自由,同時為了防止遺囑制度被惡意利用、非法濫用,也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和有效要件。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於執行,防止發生糾紛。要訂立有效遺囑,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1
厘清遺產範圍,明確遺囑發生作用的領域。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後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還是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均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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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繼承人,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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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繼承份額,明確遺囑的執行方法。在遺囑中,遺囑人應當指明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
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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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繼承人的附加義務,設定遺囑適用前提。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置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繼承的前提條件。如生父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女兒,同時要求女兒為繼母養老送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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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指定繼承人,防止指定繼承不能實現。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他的遺產由小兒子繼承,若小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則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依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時應注意的問題有: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遺囑應當對無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