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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窖箱裡放現金、熏馬腸袋裡裝滿錢,新疆又有三名官員落馬!

最近火熱的反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在第一集開篇就給人深刻印象。 滿牆, 滿床, 滿冰箱的2.3億現金, 讓人歎為觀止。

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成為十八大以來紀檢系統反腐新常態的共同特徵。 近日, 新疆又有這些官員因貪污受賄落馬了!

新醫大原黨委書記、副校長李斌受賄352萬, 獲刑十年半:小老窖箱裡放現金、熏馬腸袋裡裝滿錢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接受請托後為他人在承接工程、銷售藥品、招生錄取、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利益, 新疆醫科大學原黨委書記、副校長李斌10年內通過多種途徑受賄352萬餘元, 一審獲刑十年半, 並處罰金50萬元。

4月5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新疆烏魯木齊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透露了上述資訊。 判決書還顯示, 有的行賄人將錢放在盛放熏馬腸的袋子裡、盛放酒的箱子裡, 一併送給李斌, 並提醒他稱“袋裡有貴重物品”、“箱裡有貴重物品”。

烏魯木齊中院經審理認為, 李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之便, 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352萬餘元, 數額特別巨大, 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李斌因受賄犯罪被“雙規”, 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並不掌握的多起受賄犯罪事實,

且退繳大部分贓款, 有一定的悔罪表現, 在量刑上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 烏魯木齊中院一審認定李斌犯受賄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並處罰金50萬元。

新疆住建廳原黨組書記李建新受賄819萬獲刑11年, 綠城地產子公司涉案

新疆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書記、副廳長李建新在新疆住建系統任職多年, 廣開財路, 數十家企業向其行賄, 其中不乏綠城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房產名企。

其中9家企業的相關負責人, 沒有具體請托事項, 僅為維繫關係為李建新送錢。 李建新曾供述, 他會主動問對方有無幫忙解決的事, 或在對方未提出時, 他也會在工作中幫忙。

4月5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新疆烏魯木齊中院對李建新案作出的一審判決, 其中披露了李建新的37起受賄事實。

法院認定, 1997年至2016年期間, 李建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在工程招投標、承攬工程、資質評定、工作調動、申請規劃許可證等方面, 為他人提供幫助, 收受賄賂819萬餘元,

且有570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判處11年有期徒刑。

李建新在辦案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 講明自己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的數量、存放地點等, 這被法院認定為自首, 依法減輕處罰。

最終, 烏魯木齊中院一審認定李建新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六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烏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總經理李國良獲刑三年六個月

烏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總經理李國良因犯受賄罪, 經烏市中院一審審理後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57歲的李國良烏市人,大學本科文化,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因病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4年至2016年期間,李國良利用其時任烏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烏市公交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經營關係、工程招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188.7萬元。

記者瞭解到,在公訴機關指控的9起犯罪事實中,李國良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為:2014年李國良利用職務便利,為新疆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續簽合作經營合同方面提供幫助,先後三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現金80萬元。

烏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國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合計188.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最終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扣押現金人民幣245萬元其中228.7萬元沖抵本案受賄款188.7萬元及罰金40萬元,剩餘部分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57歲的李國良烏市人,大學本科文化,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17日因病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自2004年至2016年期間,李國良利用其時任烏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烏市公交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經營關係、工程招標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188.7萬元。

記者瞭解到,在公訴機關指控的9起犯罪事實中,李國良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為:2014年李國良利用職務便利,為新疆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續簽合作經營合同方面提供幫助,先後三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現金80萬元。

烏市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國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合計188.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最終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已扣押現金人民幣245萬元其中228.7萬元沖抵本案受賄款188.7萬元及罰金40萬元,剩餘部分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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