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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山七人因醉駕被判刑

南方日報訊 近日, 由清遠市交警支隊主導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動”在陽山開展。 本次行動中, 有7名醉酒駕駛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1月21日, 經陽山縣人民法院判決, 該7人分別被處以1個月至1個月15天不等的拘役並處2000元罰金。

據瞭解, 1月13日至14日, “百日行動”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動在陽山開展。 行動採取異地用警的方式, 組織90多名警力在陽山縣城和七拱鎮開展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此次行動共查獲酒後駕駛22起、醉酒駕駛7起, 其中7名被查獲的醉酒駕駛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經偵查, 該7名人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 涉嫌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1月21日上午, 陽山縣人民法院通過認真查閱偵查機關的調查結論和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以及嫌疑人的意見, 對7名犯罪嫌疑人處以1個月至1個月15天不等的拘役並處2000元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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