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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網購氣槍鉛彈,構成犯罪再領刑罰

2017年7月14日, 白水縣公安局根據渭南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交辦的網路販槍案件線索, 從被告人樊某白水縣城關鎮街道辦事處(原馮雷鎮)新莊村家中查獲氣槍鉛彈3428發, 成品氣槍一支。 經中國刑事員警學院物證鑒定中心鑒定, 樊某處查獲的疑似氣槍鉛彈鑒材-J01為5.5毫米氣槍鉛彈, 總數在1223發-1251發之間, 鑒材-J02為4.5毫米氣槍鉛彈, 總數在2138發-2190發之間, 鑒材-J03為5.5毫米氣槍鉛彈, 共25發。 經陝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白水縣公安局辦理的樊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中, 送檢從樊某處扣押的槍形物屬於槍支。 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詢問被告人樊某時,

樊某如實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樊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 非法持有氣槍鉛彈3428發,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 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應予支持, 應依法對被告人予以懲處。 被告人樊某之前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並緩刑, 非法持有彈藥罪系判決宣告後發現的漏罪, 應撤銷前罪的緩刑, 數罪並罰。 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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