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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衝動打傷他人 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因他人酒後踹其大門發生口角, 男子一時衝動動手致人輕傷。 近日, 白水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一年。 並賠償被害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000元。

2016年9月6日晚9時許, 被告人張某外出回家到門口時, 看見被害人權某某酒後在用腳踹其家大門, 並罵其父張某某, 張某見狀非常生氣, 便從地上撿起一根木棍朝權某某左腿部、頭部擊打數下, 致權某某頭部、腿部受傷, 經陝西省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

權某某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輕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依法應予懲處。 案發後, 被告人張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自首;本案的發生, 被害人權某某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張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 當庭自願認罪, 依法可從輕處罰。 在審理過程中, 被告人張某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有悔罪表現,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 可宣告緩刑。 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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