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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企業用個人名義交的網費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以個人名義在移動公司註冊手機號或開通網路, 繳費後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個人, 但實際上是企業正在使用, 該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審計中, 有些企業遇到這樣的一個問題, 在移動公司開通網路或者固定電話號碼, 以單位名義開戶費用會比以個人名義開戶的費用高。 所以企業為了節省開支, 就以個人名義開通了帳戶, 但是面對的問題是開具的發票抬頭也是個人的名字, 企業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呢?

有的人說該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五條的規定,

企業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不得單獨用以稅前扣除, 必須同時提供合同、支付單據等其他憑證, 以證明其支出的真實、合法。 而且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此筆費用實際上是企業所發生, 即使票據抬頭是個人, 只要企業能提供證明該筆支出真實、合法的憑證, 就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 第一個政策依據雖明確指出了該種問題的解決方法, 但適用的卻是江蘇地方, 河北省是否適用還不確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雖然該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 但是票據抬頭是個人的名字,

該費用也應認為是個人的費用。 因此, 在河北省內該發票抬頭為個人的名字的網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依據: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專案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加強發票核實工作,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作者簡介:

紀巧瞞, 女,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助理。 參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虧損鑒證、企業財產損失審批的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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