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熹
恢復,
意即使事物回歸原來的形態。
恢復性思維是指人們在頭腦中將運動、變化、複雜的客體“倒回”到本來、原有的狀態,
從本源之初梳理、分析和把握事物發展變化,
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公訴人提訊中要增強“恢復性思維”,
包括恢復、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狀態,
引導、還原犯罪行為情境,
引導犯罪嫌疑人悔罪向善等三個層面的內容。
引導犯罪嫌疑人恢復到正常情緒狀態。
人在未受不良情感刺激或其他因素影響的時候,
一般都比較冷靜、理智,
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也不存在障礙,
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
內心無比煎熬,
有的自知罪孽深重,
往往因害怕被剝奪犯罪所得、被剝奪自由而處於恐慌之中,
心情無比複雜,
甚至神志不清,
呈現胡言亂語等行為。
這說明其情緒已偏離正常狀態,
如果不引導其回歸,
就無法正常交流,
訊問難以進行。
從辦案安全角度考慮,
如果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就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容易造成工作被動。
從文明審訊角度來講,
應通過寒暄、交流等方式疏導其情緒,
待其心情平靜後再進行訊問。
從人文關懷角度來講,
應對犯罪嫌疑人給予相應幫助,
進行適度的心理引導,
緩解其精神壓力,
促使其回歸理智、穩定狀態。
引導犯罪嫌疑人“還原”作案情景和現場。
無論哪種犯罪行為,
都有“行為現場”,
也即作案的具體情節、細節。
公訴人提訊,
就是要對偵查機關提取的“犯罪記憶”進行審核,
從時間座標、空間座標等維度恢復、還原犯罪現場,
確認其犯罪事實。
因此,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
從其口中印證、核實具體的犯罪情節、細節,
再現當時的作案情景,
還原當時的作案狀態,
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實踐表明,
證據審查環節,
尤其是公訴人第一次提訊時,
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否定、弱化、淡化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公訴人要通過適度暴露細節、揭露謊言等方式,
回應犯罪嫌疑人的抵觸行為。
要給予正面引導,
鼓勵認罪認罰,
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過程與犯罪事實,
爭取從寬處理。
引導犯罪嫌疑人回歸善良本性。
犯罪嫌疑人對抗是存在於交代、畏懼、對抗的迴圈“矛盾鏈”中的,
是自我“非同一”矛盾狀態的體現。
所謂擔驚受怕、備受煎熬、良心不安,
都是內心與行為的矛盾。
有的犯罪嫌疑人振振有詞,
但其內心空虛,
沒有底氣。
犯罪嫌疑人不管多麼“強硬“,
其內心都有一份柔情,
而這正是其最軟弱的地方。
要把提訊的過程,
當成一個促使犯罪嫌疑人回歸到人的本性,
也就是純潔、善良狀態的過程,
平衡其內心矛盾。
當犯罪嫌疑人認識到位、被感化後,
其行為自然就理性了。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