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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性思維”增強提訊效果

楊熹

恢復, 意即使事物回歸原來的形態。 恢復性思維是指人們在頭腦中將運動、變化、複雜的客體“倒回”到本來、原有的狀態, 從本源之初梳理、分析和把握事物發展變化, 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公訴人提訊中要增強“恢復性思維”, 包括恢復、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狀態, 引導、還原犯罪行為情境, 引導犯罪嫌疑人悔罪向善等三個層面的內容。

引導犯罪嫌疑人恢復到正常情緒狀態。 人在未受不良情感刺激或其他因素影響的時候, 一般都比較冷靜、理智, 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也不存在障礙, 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

內心無比煎熬, 有的自知罪孽深重, 往往因害怕被剝奪犯罪所得、被剝奪自由而處於恐慌之中, 心情無比複雜, 甚至神志不清, 呈現胡言亂語等行為。 這說明其情緒已偏離正常狀態, 如果不引導其回歸, 就無法正常交流, 訊問難以進行。 從辦案安全角度考慮, 如果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就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容易造成工作被動。 從文明審訊角度來講, 應通過寒暄、交流等方式疏導其情緒, 待其心情平靜後再進行訊問。 從人文關懷角度來講, 應對犯罪嫌疑人給予相應幫助, 進行適度的心理引導, 緩解其精神壓力, 促使其回歸理智、穩定狀態。

引導犯罪嫌疑人“還原”作案情景和現場。 無論哪種犯罪行為, 都有“行為現場”,

也即作案的具體情節、細節。 公訴人提訊, 就是要對偵查機關提取的“犯罪記憶”進行審核, 從時間座標、空間座標等維度恢復、還原犯罪現場, 確認其犯罪事實。 因此,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如實供述, 從其口中印證、核實具體的犯罪情節、細節, 再現當時的作案情景, 還原當時的作案狀態, 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實踐表明, 證據審查環節, 尤其是公訴人第一次提訊時, 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否定、弱化、淡化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 公訴人要通過適度暴露細節、揭露謊言等方式, 回應犯罪嫌疑人的抵觸行為。 要給予正面引導, 鼓勵認罪認罰, 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過程與犯罪事實, 爭取從寬處理。

引導犯罪嫌疑人回歸善良本性。 犯罪嫌疑人對抗是存在於交代、畏懼、對抗的迴圈“矛盾鏈”中的,

是自我“非同一”矛盾狀態的體現。 所謂擔驚受怕、備受煎熬、良心不安, 都是內心與行為的矛盾。 有的犯罪嫌疑人振振有詞, 但其內心空虛, 沒有底氣。 犯罪嫌疑人不管多麼“強硬“, 其內心都有一份柔情, 而這正是其最軟弱的地方。 要把提訊的過程, 當成一個促使犯罪嫌疑人回歸到人的本性, 也就是純潔、善良狀態的過程, 平衡其內心矛盾。 當犯罪嫌疑人認識到位、被感化後, 其行為自然就理性了。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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