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賬上有 330 余萬元卻不肯還 10 萬欠款 遵義一惡意欠債人領刑

遵義市紅花崗區一名老賴, 自己賬上有 330 余萬元, 卻不肯歸還 10 萬元銀行欠款。 2 月 1 日, 紅花崗區法院對其犯拒執罪一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 緩刑 1 年。

後來, 吳某償還部分借款後, 便沒有再償還。 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吳某尚欠某郵政銀行本金及利息共 73839 元。

2016 年 1 月 6 日, 某郵政銀行向紅花崗區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吳某在限定期限內償還某郵政銀行全部本金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 因吳某沒有履行義務, 某郵政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 吳某的工行帳戶於 2017 年 4 月 27 日共計收入 330 萬餘元, 後多次提現, 致該帳戶餘額僅為 33.28 元, 其農商行帳戶在 2017 年 7 月 2 日存款 10 萬元, 經多次提現, 將該帳戶內大部分資金取走。

2017 年 7 月 24 日, 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 扣劃吳某帳戶剩餘款項 18021 支付給了某郵政銀行。 據查, 吳某在其朋友張某強處還有 43000 元投資。 在執行過程,

執行法官發現吳某將銀行帳戶內大部分資金取走後, 一直電話聯繫吳某, 要求吳某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遭到吳某拒絕。

由於吳某一直不到案,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執行法官給吳某發送短信, 告知其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及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但再次遭到吳某拒絕。

2018 年 1 月 4 日, 某郵政銀行向紅花崗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吳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逮捕後, 履行了法院判決的全部義務, 取得了某郵政銀行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吳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而採取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某郵政銀行指控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罪名成立,

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 緩刑 1 年。

陳志春 貴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黃寶華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