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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女子被騙30萬,還與騙子簽了“詐騙還款協議”……法院會判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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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騙遲早要還的。 ”當鄧某某的騙術被識破後, 其便與曾某某簽訂一紙《詐騙還款協定》, 打算對所騙款項進行“分期付款”。

鄧某某並未按協議履行, 曾某某遂訴至法院, 要求鄧某某履行協議。

近日,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別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判決支持了曾某某要求鄧某某按照《詐騙還款協議》進行還款的訴訟請求。

謊稱能幫忙進軍校

詐騙30萬元!

2012年2月的一天, 被告鄧某某向原告承諾能夠幫助原告的女兒上軍校, 由於愛女心切, 原告便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欣然應之。

2012年2月27日, 按照被告要求, 原告向被告銀行帳戶轉帳30萬元作為手續費。 後來, 由於女兒上軍校一事遲遲未能得到落實, 原告才懷疑自己被騙, 繼而向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報案, 公安機關對此進行了立案偵查。

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 被告于2014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詐騙還款協議》一份, 載明“我鄧某某現已歸還曾某某詐騙款拾萬元現金, 剩下貳拾萬, 4月底還拾萬, 5月底還拾萬。 如果到時未還清, 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被告在協議上簽字並摁印。 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協議後, 一直未向原告歸還協議上載明的款項。

原告認為,

被告作出的《詐騙還款協議》

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應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以案釋法:《詐騙還款協議》

究竟有無效力?

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的《詐騙還款協議》實質上是原、被告對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告銀行帳戶上轉帳30萬元的事實確認以及達成的借款、還款協定。

雙方在協議中對借款的金額、歸還期限進行了約定, 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該協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本案庭審中,

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明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

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

合同無效的相關證據。

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關於“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 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民間借貸並不當然無效。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 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現原告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並無不當。

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

歸還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予以支持。

拓展閱讀

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中國普法

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

歸還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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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良東

來源丨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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