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親朋好友聚在一起
難免想打個牌, 搓個麻將
提醒大家適度娛樂可以
但要避免涉賭
否則可能會被處罰 !
先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那麼
多少錢會被認定為“賭資較大”呢?
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 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 比如: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 賭資較大, 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 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屬賭資較大。
……
天津有何規定?
按照天津公安機關制定的地方標準, 人均賭資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予以罰款;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的依法可以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在此提醒市民, 春節期間打牌時要注意輸贏上限。
除上述標準之外, 公安機關對下列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可一併處罰:
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
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 包庇賭博違法分子;
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機的;
向參賭人員放貸的;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 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 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此外, 2016年天津市公安局發佈的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中, 還對賭博“從重處罰”和可“從輕處罰”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一年內曾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治安處罰的;
(3)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4)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或者為未成年人賭博提供條件的;
(5)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6)擅自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彩票的;
(7)通過電腦互聯網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8)為賭博提供條件, 抽取頭薪五百元以上, 或者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五千元以上;
(9)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可以從輕處罰:
(1)主動交代, 表示悔改的;
(2)檢舉、揭發他人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並經查證屬實的;
(3)被脅迫、誘騙參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4)未成年人賭博的;
(5)協助查禁賭博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6)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和親友一起打麻將也會被罰?
並不是的!
《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5】30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但是
開棋牌室的朋友,就要注意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中有這樣的表述: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不管是否是親屬
建議大家都不要大額賭博
打牌、麻將本是娛樂活動
被罰就划不來了喲!
綜合 | 新華社 兩高法律資訊 四川交通廣播 華西都市報 澎湃新聞 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 每日新報
(5)協助查禁賭博活動,有立功表現的;
(6)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和親友一起打麻將也會被罰?
並不是的!
《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5】30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但是
開棋牌室的朋友,就要注意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中有這樣的表述: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不管是否是親屬
建議大家都不要大額賭博
打牌、麻將本是娛樂活動
被罰就划不來了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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