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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公佈《微博客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境外組織和機構申請前臺實名認證帳號的,應當提供駐華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問:《規定》有哪些宣導性、鼓勵性內容?

問:請您介紹一下對前臺實名認證帳號的管理要求?

答:《規定》強調,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帳號,應當提供與認證資訊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平臺應當進行認證資訊審核,並按照註冊地向國家或相關地方網信部門分類備案。

為防止出現假冒詐騙帳號,使用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與認證資訊不相符的,平臺不得為其提供前臺實名認證服務。

問:各類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帳號負有哪些責任?

答:《規定》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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