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對何碩等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的15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 被告人何碩刑滿釋放後, 通過帶小弟在賭場“放水”、暴力收賬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社會名氣, 逐漸形成了一股以其為首的惡勢力。 為進一步確立在閬中社會上的地位, 非法聚斂錢財, 2011年以來, 被告人何碩又籠絡被告人陳炬陸、陳亮、余彬、蒲光波、楊永攀、陳銘、吳懷志、鄒鵬、陳曹榕等人, 形成了以被告人何碩為組織者、領導者, 被告人陳炬陸、陳亮、余彬、蒲光波為骨幹成員, 被告人楊永攀、楊海東、李勝、陳銘、裴桂林、吳懷志、尼苦石傑、鄒鵬、陳曹榕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 以被告人何碩為首的犯罪組織, 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 長期壟斷控制當地的賭博遊戲廳和賭博行業, 有組織地實施大量犯罪活動, 為非作歹、欺壓群眾、稱霸一方,
據此,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何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與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炬陸、陳亮、余彬、蒲光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與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數罪並罰,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不等, 並各處罰金;被告人楊海東、陳銘、楊永攀、李勝、裴桂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何碩、陳炬陸、陳亮等8人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