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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近期案件曝光

原標題

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劉強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 經中共中央批准, 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劉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

劉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為提任副省級領導幹部, 利用職權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活動, 對抗組織審查, 搞迷信活動;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報銷個人費用, 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

違反組織紀律,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長期賣官鬻爵, 嚴重破壞所在企業和地方的政治生態;

違反廉潔紀律, 收受禮品、禮金, 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搞權色交易;

違反生活紀律。

拉票賄選問題涉嫌破壞選舉犯罪;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強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 喪失理想信念, 毫無宗旨意識,

私欲極度膨脹, 嚴重違反黨的紀律, 並涉嫌違法犯罪, 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 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 決定給予劉強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 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劉強簡歷

劉強, 男, 漢族, 1964年2月出生, 遼寧法庫人, 1990年7月參加工作, 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管理學博士。

1983年8月至1987年9月在大連理工大學化學工程專業學習。

1987年9月至1990年7月在大連理工大學化學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90年7月至1994年5月任撫順乙烯化工廠乙烯車間操作員、值班長、技術員。

1994年5月至1994年12月任撫順乙烯化工廠乙烯車間值班主任。

1994年12月至1995年5月任撫順乙烯化工廠生產技術處副處長。

1995年5月至1996年6月任撫順石化公司科技處副處長。

1996年6月至1997年1月任撫順石化公司石油三廠廠長助理。

1997年1月至1997年7月任撫順石化公司石油三廠副廠長。

1997年7月至1998年11月任撫順乙烯石化有限公司副經理。

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任撫順乙烯石化有限公司經理。

1999年5月至1999年10月任撫順石化公司副經理、黨委委員。

1999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公司副經理、黨委委員。

1999年12月至2001年11月任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任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任中共撫順市委常委,

中國石油撫順石化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2000年3月至2003年4月在東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中共撫順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5年3月至2008年2月任中共撫順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年2月至2013年1月任中共撫順市委書記(其間: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13年1月 遼寧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簡歷摘自遼寧省人民政府網)

原標題

檢察機關依法對李雲峰、張文雄兩案提起公訴

近日, 山東、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受賄案、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中共江蘇省委原常委、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李雲峰涉嫌受賄一案,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 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雲峰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委常委、秘書長、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 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懷化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和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張文雄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李雲峰簡歷

李雲峰,男,1957年3月生,漢族,江蘇句容人,大學學歷,哲學學士學位,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

主要經歷:

1975年10月江蘇省句容縣春城公社插隊;

1978年2月北京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2年2月江蘇省鎮江地委黨校教師;

1983年8月江蘇省委辦公廳老幹部處、秘書一處秘書;

1985年2月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秘書;

1988年8月江蘇省委辦公廳資訊查辦處、秘書三處副處長;

1992年5月江蘇省委辦公廳巡視督查組組長;

1992年10月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處長;

1993年10月掛職任江蘇省江陰市委副書記(其間:1995年4月至1995年12月參加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1996年1月江蘇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其間:1996年10月至1998年6月南京大學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年6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

2000年8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年4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6年11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7年7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1年3月起任江蘇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省委秘書長;

2011年11月起任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年5月30日,李雲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張文雄簡歷

張文雄,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湖南岳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碩士學位。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入黨。

主要經歷:

1980年9月至1982年8月 湖南省岳陽師範學校師範專業學習;

1982年8月至1985年4月 湖南省岳陽市教育局幹部、第一中學團委書記;

1985年4月至1987年3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宣傳部幹事;

1987年3月至1989年2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辦副科級幹事、調研組組長、調研科科長;

1989年2月至1992年11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辦副主任、主任,縣委政研室主任

(1984年9月至1989年7月湖南師範大學[函授]歷史專業學習);

1992年11月至1994年5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1994年5月至1996年7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副處級幹部、副主任;

1996年7月至1997年2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調研員、副主任;

1997年2月至1998年7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主任;

1998年7月至2001年3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

(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中南大學文法學院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2003年2月至2006年3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 湖南省懷化市委書記;

2007年4月至2007年11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 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 湖南省委常委、衡陽市委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5年08月 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長株潭“兩型社會”試驗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08月起任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6年11月8日張文雄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天津檢察機關對段寶森涉嫌受賄案移送審查起訴

日前,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段寶森(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上海檢察機關依法對齊峻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提起公訴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齊峻(正局級)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已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尤魁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尤魁(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日前已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尤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尤魁,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一分院起訴書指控:王尤魁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施工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懷化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和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張文雄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李雲峰簡歷

李雲峰,男,1957年3月生,漢族,江蘇句容人,大學學歷,哲學學士學位,198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

主要經歷:

1975年10月江蘇省句容縣春城公社插隊;

1978年2月北京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學習;

1982年2月江蘇省鎮江地委黨校教師;

1983年8月江蘇省委辦公廳老幹部處、秘書一處秘書;

1985年2月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秘書;

1988年8月江蘇省委辦公廳資訊查辦處、秘書三處副處長;

1992年5月江蘇省委辦公廳巡視督查組組長;

1992年10月江蘇省委辦公廳秘書三處處長;

1993年10月掛職任江蘇省江陰市委副書記(其間:1995年4月至1995年12月參加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1996年1月江蘇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其間:1996年10月至1998年6月南京大學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7年6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

2000年8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年4月江蘇省委副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6年11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省委辦公廳主任;

2007年7月江蘇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1年3月起任江蘇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省委秘書長;

2011年11月起任江蘇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年5月30日,李雲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張文雄簡歷

張文雄,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湖南岳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碩士學位。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入黨。

主要經歷:

1980年9月至1982年8月 湖南省岳陽師範學校師範專業學習;

1982年8月至1985年4月 湖南省岳陽市教育局幹部、第一中學團委書記;

1985年4月至1987年3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宣傳部幹事;

1987年3月至1989年2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辦副科級幹事、調研組組長、調研科科長;

1989年2月至1992年11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辦副主任、主任,縣委政研室主任

(1984年9月至1989年7月湖南師範大學[函授]歷史專業學習);

1992年11月至1994年5月 湖南省岳陽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1994年5月至1996年7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副處級幹部、副主任;

1996年7月至1997年2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調研員、副主任;

1997年2月至1998年7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綜合調研室主任;

1998年7月至2001年3月 湖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

(1997年9月至2001年6月中南大學文法學院科學技術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碩士學位;2002年2月至2003年1月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2003年2月至2006年3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 湖南省懷化市委書記;

2007年4月至2007年11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正廳級);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 湖南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 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

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 湖南省委常委、衡陽市委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5年08月 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長株潭“兩型社會”試驗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08月起任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6年11月8日張文雄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天津檢察機關對段寶森涉嫌受賄案移送審查起訴

日前,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天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段寶森(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上海檢察機關依法對齊峻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案提起公訴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齊峻(正局級)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已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尤魁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水利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尤魁(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日前已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尤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王尤魁,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一分院起訴書指控:王尤魁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標、施工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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