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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委原副書記、政府原市長陶淑菊一審獲刑十二年

日前, 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 交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烏蘭察布市委原副書記、政府原市長陶淑菊受賄案,

由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審理查明:被告人陶淑菊擔任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時, 利用職務之便, 夥同王文奇為他人承攬項目提供幫助, 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04.8543萬元、美元287.1623萬元, 合計折合人民幣2566.3683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 構成受賄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淑菊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對被告人陶淑菊共同受賄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陶淑菊當庭表示服判, 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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