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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勞動合同引爭議 辭職員工該何去何從「普法微小說第519期」

趙菲急匆匆地走在路上。

就在剛才, 下班的趙菲將衣櫃中的手機拿了出來, 這一看竟然發現自己收到了銀行短信!短信中顯示--自己在之前工廠的工資竟然被克扣了!

"可惡!我已經不在那裡上班了竟然還克扣我的工資, 太坑人了!"趙菲邊在路上匆匆走著, 嘴裡邊罵罵咧咧的。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兒?就要從趙菲之前的工作開始說起。

趙菲今年二十九歲, 從前年開始, 她就在一家服裝加工企業做工, 在合同中寫明實行計件工資, 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資。 趙菲已經結婚了, 如今要的無非是穩定的生活, 她覺得這公司工資雖然不是很高, 但是也還能夠接受。 就這樣, 她開始在這家企業上班。

在企業上班之後, 趙菲每月能掙1200元至1300元工資, 這雖然是個很小的數字, 但是很穩定, 趙菲也沒有什麼大的追求, 如今也覺得挺好的。 不過, 到去年年底的時候, 竟然發現自己是幾個朋友裡面工資最低的!

"哎呀, 菲菲, 這都什麼時代了, 你還拿這點工資呢?你啊, 還不如到酒店打掃呢, 一個月至少有兩三千吧?"

"可不!菲菲啊, 你看你這還天天加班, 掙的錢也就那麼點, 你就不覺得憋屈?"

"你看, 菲菲還年輕, 幹嘛做這種工作啊!掙錢那麼少, 又沒有什麼空餘的時間, 多不值啊!"

就這樣, 在好幾個朋友的嘮叨下, 趙菲也情不自禁地陷入了沉思:是的, 企業對自己實在不怎麼樣, 不僅沒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 還讓自己超負荷加班加點。 如今, 細細一想, 趙菲也覺得很不值。

在考慮之後, 趙菲決定辭職, 她認為廠方做法中違法之處頗多, 便口頭提出辭職, 但是未獲准。 不過, 雖然是這樣, 趙菲依然離開了企業。 誰知道,

今天才知道自己的工資被扣發了!

就在剛才, 趙菲已經怒衝衝地給企業打了電話, 無非是為了討回個公道!然而, 對方的態度竟然比自己還要強硬!

"趙女士, 根據我們當初的合同, 員工在離職的時候需要提前告知公司, 但是您並沒有這麼做, 而是擅自離職, 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不光這樣, 我們當初在簽合同的時候已經說的十分清楚了, 如果不經公司的同意就離職, 視為違約。 任何一方擅自違約解除合同的, 應承擔違約金1500元。 這您應該都沒有忘吧?"

電話那邊的聲音十分冰冷, 然而這番話卻激怒了趙菲:"啥意思啊這是?誰說我當初沒有提前說了?我也打了招呼, 但是沒有批准!難道這樣也要扣除我的工資?"

"趙女士, 我只是人事部的員工,

有什麼問題, 您就自己好好問問吧。 "說罷, 那邊不等趙菲說什麼便直接掛斷了電話。

趙菲氣不過, 這才急匆匆地出門, 去的地方也不是別的, 而是律所。

趙菲如今上班的酒店和律所的距離也不是很遠, 所以她並沒有乘車, 而是買了一個煎餅, 步行走過來。

來到律所, 趙菲的煎餅已經消滅完畢, 經過引見, 她這才見到了張朝軍。

將自己的事情簡單地和張朝軍說了一遍, 趙菲這才急匆匆地開口:"張律師, 這個事情就是這樣, 我當時已經提出辭職了, 但是那邊並沒有准許, 我沒有辦法, 也不想耽誤, 然後才直接走人!可是, 他們也不能因為這個就克扣我的工資吧!"

張朝軍摸了摸自己的下巴, 看上去有些為難:"您的案子我已經清楚了,

在我看來, 您要是維權有一定的難度。 "

"啊?張律師, 你這是什麼意思?"

見對方有些緊張, 張朝軍緩緩地開口:"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而1995年的《勞動法》中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 勞動者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個案子裡, 您雖然說提前申請, 但是並沒有證據啊。 所以, 為您自己維權有難度。 "

趙菲的眼睛瞪得很大, 可見她的情緒有些激動:"我真的提出申請了啊!"

"可是, 您是口頭上說的啊!"張朝軍很認真, "這就意味著沒有切實的證據。 "

趙菲停頓了半晌,才有點認命地開口:"好吧,那張律師你幫我看看,公司的那邊違約金的規定到底合不合法呢?他們可以克扣我的工資嗎?"

張朝軍和善地開口:"2008年1月1日前可以,之後不可以。新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這兩種情況違約後,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具體為: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第23條規定: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您這個案子裡,您上班的時間是2013年,公司不能提出違約賠償。"

趙菲這才放心,心臟就像蹦極一樣大起大落,現在緩過來了,她長長地舒了一口氣。

=======慧問提示=======

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勞動者往往會對約定條款“視而不見”,這是引起糾紛的直接原因之一。有了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對“霸王約定”說“不!”企業對違反廠規廠紀的勞動者是有權處罰,但所處罰金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此案中,企業即使要扣除趙菲1500元的違約金,也不能用一個多月的工資來抵。

"

趙菲停頓了半晌,才有點認命地開口:"好吧,那張律師你幫我看看,公司的那邊違約金的規定到底合不合法呢?他們可以克扣我的工資嗎?"

張朝軍和善地開口:"2008年1月1日前可以,之後不可以。新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這兩種情況違約後,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具體為: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第23條規定: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您這個案子裡,您上班的時間是2013年,公司不能提出違約賠償。"

趙菲這才放心,心臟就像蹦極一樣大起大落,現在緩過來了,她長長地舒了一口氣。

=======慧問提示=======

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勞動者往往會對約定條款“視而不見”,這是引起糾紛的直接原因之一。有了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對“霸王約定”說“不!”企業對違反廠規廠紀的勞動者是有權處罰,但所處罰金不能超過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此案中,企業即使要扣除趙菲1500元的違約金,也不能用一個多月的工資來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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