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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個男/女朋友回家過年?真的可行嗎?

還有不到一個月就是春節了, 各位單身貴族們是否又開始隱隱瑟瑟發抖了?聚會上, 三大姑七大姨都一個個目露關懷目光問你, “找男/女朋友了嗎?都老大不小了, 要抓緊點啊!”

於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近年來租個男/女朋友過年真的不罕見了, 可是隨之而來的也有法律問題, 出於租個男/女朋友回家過年的目的而簽訂一份租友協議, 其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是否受法律的保護?租友協議的成立有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它的合同性質該如何界定, 是租賃合同還是雇傭合同?

一、租友協議是否成立?

結論:當事人選擇訂立租友協議是成立的。

理由: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則, 依據此原則的要求, 任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當事人對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事項都有選擇和決定的自由。 故當事人選擇訂立租友協議是成立的。

租友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二、租友協議是否有效?

結論:租友協議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是合法有效的。

理由:行為人出於租個男/女朋友回家過年的目的而簽訂一份租友協議, 是奉行“百善孝為先”的道德理念, 是為了能讓父母高興, 為了能讓父母放心, 這是子女租“戀人”回家過年的根本目的。 因此, 租“戀人”的行為不僅不是違反社會公德, 而恰恰是維繫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孝”的具體表現。

故租友協議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是合法有效的。

三、租友協議的性質如何界定?

結論:租友協議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雇傭關係, 是雇傭協議。

理由:租友看似是一種租賃關係, 但是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 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件只能是物, 人身不能作為租賃內容, 所以不是租賃合同。

雇傭關係, 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關係。 租友協議是一種特殊的雇傭關係, 是無名合同。 租友協定本質上就是雇傭協定。

責編:b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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