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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中國留學生隱瞞被控醉駕 申請延長簽證被拒

中國僑網2月2日電 據加拿大《明報》報導, 一名來自中國的留學生李坤(Kun Li, 音譯), 因涉嫌醉駕而被警方控以相關罪名。 在法庭還沒有最後對他定罪時, 李坤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請延長簽證且涉嫌試圖隱瞞曾遭刑事檢控的事實, 被簽證官發現後將申請駁回。 李坤不服提出司法覆核, 亦被聯邦法院駁回。

中國留學生李坤持學生簽證, 于2008年12月(文中均為當地時間)來到加拿大, 其簽證的有效期截止日為2017年8月30日。 2016年11月, 李坤因為涉嫌醉酒駕車而被警方控以相關罪名, 審理日期定在2018年5月。

去年4月, 李坤向加拿大移民部申請臨時居留簽證。

簽證申請表格中有一項問題是, “你是否在任何國家曾經犯過罪?是否被逮捕過?是否被控告過?是否被逮捕過或是否被定罪過?”李坤對此問題的回答是“沒有”。

申請表遞交上去之後, 移民部5月12日向李坤發去一封信函, 稱由於李坤沒有說明自己曾被控以刑事罪名, 因此不能獲得簽證。

李坤回信稱, 他當時對這個問題理解錯誤, 以為只是問“是否曾被定罪”。 他重申自己沒有犯罪紀錄, 但承認他在安大略曾被逮捕, 並且被控“醉酒駕車”以及“駕車時體內酒精濃度超標80”。

但李坤的這個辯解還是沒有被簽證官接受。 2017年5月30日, 簽證官拒絕了李的簽證, 理由是:表格中已經清楚地要求說明是否曾被逮捕、檢控或定罪。

有關是否曾被檢控, 是評估可否來加拿大的直接材料。 沒有表明這一點, 就會中斷對申請人的進一步評估。

李坤對簽證官的這個結論不服, 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他列舉的理由中稱, 在加拿大醉駕行為對申請臨時簽證並不重要, 因為在加拿大面臨刑事指控不會有移民後果。

他引用移民法中的條款稱, 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只有在加拿大被定罪為犯下重罪時才不能獲得簽證。 而所謂的重罪, 是指可處以6個月以上監禁, 或最高刑罰為至少10年監禁的罪行。 或者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在國外犯罪但還沒有被定罪, 而所犯罪行如果在加拿大定罪的話, 最高刑罰為至少10年。 尤其是外國人在加拿大犯罪時, 只有已經被判定犯有受到起訴的罪行,

才不能獲得簽證。 而僅僅是被控告但還沒被定罪, 不應成為不批准簽證的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 李坤認為他所面臨的醉駕指控不應該影響他的簽證申請。

移民部方面則辯解稱, 申請人必須全面披露個人情況, 以確保移民簽證申請得到適當和公正的管理。 虛假陳述不一定要是決定性的, 才能成為簽證申請中的實質性資料。 如果對這個過程的影響足夠重要的話, 那就是重要的。

更重要的是, 不真實或誤導性的答案, 是否會產生阻止或避免進一步調查的效果, 即使這些調查可能不會導致驅逐的結果。

而李坤的情況不是沒有先例, 在Patel v Canada一案中, 上訴人也是因為面臨醉駕指控而被駁回簽證申請。 甚至在此案中,

檢控方還撤銷了控罪, 即便如此, 該上訴人還是沒有拿到簽證。

審理李坤上訴的法官認為, 他認同Patel案中法官的判決, 即“如果在申請過程中做出失實陳述, 即便在收到相關信函之後澄清或更正, 則仍然構成虛假陳述, 簽證官有權拒絕申請。 ”

在簽證官作出最終決定之前, 即便移民官員發現了李坤的失實陳述, 這也不能將李坤保持自身坦誠的責任減至最小。 (如果簽證官對事實陳述視而不見)就違背了移民法的意圖、目標和規定。

因此, 法官判定簽證官合理地認定, 李坤的臨時居留簽證申請中包含了違背移民法的重大失實陳述, 李坤的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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