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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消息!交物業費的大連人終於能見著“回頭錢”了!有法可依!

交物業費的大連人

你們跟物業惹氣不?

不交物業費停水停電

公共設施維修不到位

牆面發黴長毛

社區電梯故障維修不及時

物業費捆綁電梯費

……

遇到這些煩心事

想維權 太難了!

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從現在開始

業主們維權有依據啦!

與原條例相比

新修訂的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增加了37條內容

亮點不少

業主大會成立前

物業經營收入70%納入維修資金

您家社區的電梯裡

是不是這樣的

這些廣告帶來的收益

都是公共收益

並不是物業專屬

只是物業代為管理

新《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經營所得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其餘部分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後,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應當經業主大會、相關業主同意, 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帶這種標誌的車位元不能買

買完房子再配一個車位

生活真是太愜意了

可是根據條例規定

有“人防工程”這類標誌的停車位元

不能買!!!

條例規定

這樣的停車位

也不允許出售和附贈

Q

如何判斷停車位元是不是防空工程?

就在近期,一些住宅社區地下車庫外面多了一些嶄新的標誌牌,上邊標注著“人防工程”字樣,如果你看到有指示標,或者牆上有類似的標誌的,都屬於不允許出售的車位!也就是說,物業賣給你的地下停車位從法律上講是不合理的。用一種更可怕的說法就是,以後說收回就收回。

該條例還規定了:如果你是業主,可以免費使用這種停車位。如果非業主想租,可以租,但是租金不能給物業,必須用於保障該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

啟動專項維修資金可走“綠色通道”

原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業主經常會遇到住宅公共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等需要啟用維修資金,按原來規定上述情況需要2/3的業主同意,但這一規定在實際中很難實現。

新《條例》

物業保修期滿後,發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報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同意後使用。

7種危及安全情形

屋面、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消防設施損壞的;

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不得以拖欠物業費為由中斷服務

原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與物業發生糾紛,會出現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會中斷業主的供水、供電等。新條例出臺後,業主可向這些現象說不。

新《條例》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斷或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阻礙業主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條例》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以及合同期滿繼續服務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新社區前期物業合同不得超過三年

新《條例》提出,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簽訂不超過3年的前期物業服務書面合同。合同期滿繼續聘用的,應當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經過已經交付的半數以上業主同意。

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以前,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和停止物業服務。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還規定了這些問題

物業費多少可以由你來定!

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並提倡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事項、服務品質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及調整機制、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範圍和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也就說

最好成立業主大會

由業主大會選物業

同時制定物業費

社區的事不是物業說的算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活動;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開展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執法、公安、物價、工商、環保、衛生、規劃、園林等部門,對社區內的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業服務收費、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社區綠化等方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執法進社區。

從物業條例變化來看

物業將受政府和居民

共同監督

物業不能為所欲為了

小夥伴維權有法可依了

(信源:遼寧日報)

(綜合:遼寧號、瀋陽晚報)

條例規定

這樣的停車位

也不允許出售和附贈

Q

如何判斷停車位元是不是防空工程?

就在近期,一些住宅社區地下車庫外面多了一些嶄新的標誌牌,上邊標注著“人防工程”字樣,如果你看到有指示標,或者牆上有類似的標誌的,都屬於不允許出售的車位!也就是說,物業賣給你的地下停車位從法律上講是不合理的。用一種更可怕的說法就是,以後說收回就收回。

該條例還規定了:如果你是業主,可以免費使用這種停車位。如果非業主想租,可以租,但是租金不能給物業,必須用於保障該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

啟動專項維修資金可走“綠色通道”

原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業主經常會遇到住宅公共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等需要啟用維修資金,按原來規定上述情況需要2/3的業主同意,但這一規定在實際中很難實現。

新《條例》

物業保修期滿後,發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立即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報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同意後使用。

7種危及安全情形

屋面、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消防設施損壞的;

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不得以拖欠物業費為由中斷服務

原規定

在日常生活中,業主與物業發生糾紛,會出現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會中斷業主的供水、供電等。新條例出臺後,業主可向這些現象說不。

新《條例》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斷或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阻礙業主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條例》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以及合同期滿繼續服務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新社區前期物業合同不得超過三年

新《條例》提出,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與之簽訂不超過3年的前期物業服務書面合同。合同期滿繼續聘用的,應當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經過已經交付的半數以上業主同意。

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以前,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和停止物業服務。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

還規定了這些問題

物業費多少可以由你來定!

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並提倡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事項、服務品質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及調整機制、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範圍和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也就說

最好成立業主大會

由業主大會選物業

同時制定物業費

社區的事不是物業說的算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活動;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開展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執法、公安、物價、工商、環保、衛生、規劃、園林等部門,對社區內的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業服務收費、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社區綠化等方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執法進社區。

從物業條例變化來看

物業將受政府和居民

共同監督

物業不能為所欲為了

小夥伴維權有法可依了

(信源:遼寧日報)

(綜合:遼寧號、瀋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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