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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就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如今, 該《解釋》實施剛好半個月
日前, 巴州區首例
適用“夫妻共同債務”最新司法解釋案件
已經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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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 巴州區法院首次適用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審結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的民間借貸案件。
被告周某、邱某系夫妻。 2016年2月, 周某向原告吳某借款20萬元, 並寫下借條。 2017年春節, 周某償還借款1萬元, 後經吳某多次催收, 周某拒不償還餘下的借款, 吳某只得訴至法院。
吳某認為, 二被告系夫妻關係, 借貸發生在二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二被告應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二被告雖系夫妻, 但周某以其個人名義所借20萬元, 數額較大, 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原告吳某也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系用於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故該筆借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應由被告周某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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