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琦
夫妻財產協定認識誤區
隨著人們財富的累積, 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以保障自身權益的接受程度日漸提高。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應婚前簽
事實上, 婚前財產協議只是一種習慣性的叫法, 這是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 此類協定保護的是婚前財產。 在法律上, 婚前財產協定屬於夫妻財產協定的一種, 無論是婚前簽還是婚後簽, 都是有效的。 即使沒有公證, 也仍然有效, 只要協議的格式符合法律要求即可。
不過, 並非所有的夫妻都一定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一般來說, 如果存在以下幾類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我也建議當事人簽訂夫妻財產協議。 第一種是股東對當事人的婚姻不放心,
如果沒有遇到以上這些情況, 仍想簽訂夫妻財產協定的人, 完全可以通過在房產上署名等方式來保護自己, 畢竟一開口便說簽協議還是有點兒生分的。
誤區二:“淨身出戶”式財產協定屬於夫妻財產協定
受部分電視劇或網路文學作品的影響, 一些女性常常以為只要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一旦男方婚後出軌便淨身出戶”的條款, 就可保衛自己的婚姻、保障自己的財產。 事實上, 這種以出軌為前提條件的協議都不屬於夫妻財產協定, 而是夫妻忠誠協定。 夫妻忠誠協定是指夫妻雙方在協定中約定彼此恪守忠實義務, 如果違反, 過錯方將向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或者放棄部分、全部財產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 忠誠協議尚未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該類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其條款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 淨身出戶式的財產協議大多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比如, 夫妻中男方總是在外喝酒晚歸,
上述協議條款均屬無效, 這是因為忠誠協定的內容不得限制一方的基本人權, 如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離婚自由權等。 在上述協議中, 禁止喝酒, 限制了男方的人身自由;禁止與陌生女性聊天, 限制了其通信自由;婚內出軌便淨身出戶, 影響其基本生活;提離婚便不准其分割財產和爭取孩子撫養權, 限制了對方提出離婚的自由和爭取子女撫養權的自由。
類似無效的忠誠協議很常見。 事實上, 只有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且協定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忠誠協議才是有效的。
誤區三: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協定屬於夫妻財產協定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內簽訂協定約定“如果雙方離婚,房子和孩子都將歸女方所有”,包含此類“離婚時”字樣的協議,都不屬於夫妻財產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協定是離婚協定,而離婚協定只有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時才能生效。因此,此類協議在雙方領取離婚證前是效力待定的。假設兩個人簽訂的婚內協定符合離婚協定的格式,又最終辦理了離婚手續,那該協議自領取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誤區四:夫妻財產協議簽訂後可隨意推翻
一些當事人對簽訂後的夫妻財產協議抱有一定幻想,以為事後能以被脅迫或被欺騙為由推翻當時的意思表示。實踐中的情況是,夫妻財產協定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一經簽訂立刻生效,特別是經過公證的財產協定,在離婚時幾乎是無法推翻的。所以,當事人在簽訂相關協議前一定要考慮清楚法律後果。
2016年,一位上了年紀的老人帶著女兒來諮詢,女兒結婚一年多,男方就提出離婚。老人家境較好,在女兒婚後出資300萬元支付了黃金地段一套房屋的首付款。但因女兒名下已經有房,為了享受第一套住房較低的首付和貸款利率,老人便將新買的這套房屋在女兒結婚前就登記到了准女婿名下。
如果僅是這樣,至少夫妻雙方還有共同還貸的部分,但致命之處在於他們在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建議下簽訂了夫妻財產協議,甚至做了公證,雙方約定房子在貸款還清後都歸男方一人所有。售樓處的工作人員稱,之所以簽訂這一夫妻財產協議,是為了方便在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直接強制執行男方個人名下的房產,這樣操作比較容易。女方沒有想到,一年後,男方便起訴離婚並要求確認房產只歸其所有。
如果站在女方家庭的立場上考慮,他們的確太虧,結婚僅一年多,家裡拿出全部積蓄為孩子買婚房,結果人財兩空。我們從中可以汲取的教訓就是簽訂夫妻財產協定一定要謹慎,要意識到協議的法律後果。
起草夫妻財產協議要領
夫妻財產約定
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201×年×月×日 201×年×月×日
真正有效的財產約定看上去都很簡單,而現實中,人們往往是畫蛇添足。不少人僅憑自己的想像在家裡擬定協議,結果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保證其法律效力。多數夫妻財產協定無須公證,但以下情況有些特殊:如果夫妻雙方中一方要將婚前房產贈與另一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後,被贈與的一方或者要對房屋進行更名,或者對協議進行公證,否則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只有雙方約定的賠償數額符合家庭的實際情況且協定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忠誠協議才是有效的。誤區三:以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協定屬於夫妻財產協定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內簽訂協定約定“如果雙方離婚,房子和孩子都將歸女方所有”,包含此類“離婚時”字樣的協議,都不屬於夫妻財產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協定是離婚協定,而離婚協定只有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時才能生效。因此,此類協議在雙方領取離婚證前是效力待定的。假設兩個人簽訂的婚內協定符合離婚協定的格式,又最終辦理了離婚手續,那該協議自領取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誤區四:夫妻財產協議簽訂後可隨意推翻
一些當事人對簽訂後的夫妻財產協議抱有一定幻想,以為事後能以被脅迫或被欺騙為由推翻當時的意思表示。實踐中的情況是,夫妻財產協定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一經簽訂立刻生效,特別是經過公證的財產協定,在離婚時幾乎是無法推翻的。所以,當事人在簽訂相關協議前一定要考慮清楚法律後果。
2016年,一位上了年紀的老人帶著女兒來諮詢,女兒結婚一年多,男方就提出離婚。老人家境較好,在女兒婚後出資300萬元支付了黃金地段一套房屋的首付款。但因女兒名下已經有房,為了享受第一套住房較低的首付和貸款利率,老人便將新買的這套房屋在女兒結婚前就登記到了准女婿名下。
如果僅是這樣,至少夫妻雙方還有共同還貸的部分,但致命之處在於他們在售樓處工作人員的建議下簽訂了夫妻財產協議,甚至做了公證,雙方約定房子在貸款還清後都歸男方一人所有。售樓處的工作人員稱,之所以簽訂這一夫妻財產協議,是為了方便在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直接強制執行男方個人名下的房產,這樣操作比較容易。女方沒有想到,一年後,男方便起訴離婚並要求確認房產只歸其所有。
如果站在女方家庭的立場上考慮,他們的確太虧,結婚僅一年多,家裡拿出全部積蓄為孩子買婚房,結果人財兩空。我們從中可以汲取的教訓就是簽訂夫妻財產協定一定要謹慎,要意識到協議的法律後果。
起草夫妻財產協議要領
夫妻財產約定
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
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201×年×月×日 201×年×月×日
真正有效的財產約定看上去都很簡單,而現實中,人們往往是畫蛇添足。不少人僅憑自己的想像在家裡擬定協議,結果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一定要保證其法律效力。多數夫妻財產協定無須公證,但以下情況有些特殊:如果夫妻雙方中一方要將婚前房產贈與另一方,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後,被贈與的一方或者要對房屋進行更名,或者對協議進行公證,否則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