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黑人民眾因警方執法不公爆發過多次遊行。 圖為美國黑人群眾在首都華盛頓參加反種族歧視和警力濫用的抗爭遊行。
一直以來,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都宣傳自己是“法律之國”, 宣稱本國的法律由陪審團裁定, 符合契約精神, 是獨立和公正的;並將本國的法律人士稱為“正義的捍衛者”, 將他們美化成捍衛法律正義、保護人民權利的象徵。 實際上, 近年來發生在美國的多起冤假錯案表明, 美國的司法制度不僅談不上公正, 而且還存在諸多漏洞和偏見。
2015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學報》發表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 當時全美已經執行死刑的犯人中, 有4.1%的犯人後來被證明是無辜的, 也就是說每處決25人, 就錯殺1人。 如在2007年底特律魯尼恩街謀殺案的最後裁決中, 一名單眼失明且僅14歲的黑人男孩桑福特, 因為剛好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指為兇手,
冤假錯案平反困難與美國的司法制度分不開。 美國訴訟程式的一個特點是:民事訴訟中, 程式採用辯論制, 獨任審理, 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中, 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 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 法官不主動調查, 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 因此, 法官們不會輕易去推翻一個錯誤的定罪意見, 因為有些意見是虛假的或模棱兩可的, 需要調查。 相反, 當有大量證據表明這個人是無辜的, 他們卻會拒絕放棄定罪, 他們將通過上訴法院進行多年的鬥爭, 公開宣佈他們相信這個人有罪。 三藩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蘿拉·貝茲倫也曾在採訪中表示,
美國司法系統普遍存在對少數族裔的偏見。 美國民權聯盟的報告指出, 黑人和白人吸食大麻的比例相當, 但黑人因攜帶大麻而被捕的可能性是白人的4倍。 白人女性使用毒品的比例大致與少數族裔女性相當, 但因販賣毒品罪入獄的女性罪犯中, 2/3是西班牙裔和非洲裔。 其中, 對非洲裔的民眾偏見尤其嚴重。
(參見:《美媒:在美國平反冤假錯案有多難?》《美國, 法律難公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