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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農村房產拆遷,國家按什麼標準補貼?

農村房產拆遷, 國家按什麼標準補貼?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這樣的, 低於這個標準不要隨便簽字拆房!

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問題:

1.現在大家常說的農村“房屋拆遷”, 其實是國家徵收農村土地時對地上附著物的徵收, 房屋是作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的。

2.國家徵收土地給的是補償而非補貼。

農村房屋拆遷, 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準, 本著這個原則, 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包括三種方式:

一、遷建安置

有條件的, 首先選擇宅基地遷建安置, 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 很多農民朋友並不習慣住樓房, 多年來的生活方式也不能馬上轉變, 所以當地有條件的, 可以選擇遷建安置。 當然, 如果因為徵收土地沒有多餘的土地進行分配和建房, 是沒辦法選擇此種方式的。

二、純貨幣補償

農村房屋如果選擇純貨幣補償的話, 是宅基地的地價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價,

關於宅基地的地價, 可以參考當地政府制定的區位補償價。

三、房屋置換

農村房屋拆遷應當有房屋置換的選擇, 讓被拆遷的農民自行選擇是要貨幣補償還是要房屋安置, 如果選擇房屋安置的話, 應當是按照合法房屋的實際面積和安置房屋面積1:1的最低比例進行安置, 這是最低的標準, 各地的實踐不同, 有的是按照1:1.2, 有的按照1:1.5, 甚至更高, 但如果低於1:1的標準, 則是不合理的。

除了對房屋損失的補償外, 還應當有裝修的補償, 安置過渡費用于租房過渡, 合理的搬家費用等。

各地政府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設置獎勵, 鼓勵回應政策, 及早搬遷, 但如果設置過高的獎勵, 甚至高於房屋價值的獎勵, 被拆遷戶就要保持清醒了, 很可能這些本身就是你應得的補償, 而過高獎勵的目的在於喂你“一顆糖”, 讓你早早簽約, 這時候我們就要衡量補償究竟是否合理, 是否能滿足原有的居住生活水準不降低。

以上所說的就是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 大家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進行衡量,

如果低於這個標準, 千萬不要草率地簽字拆房, 因為低標準的補償很難保障今後的生活!

棚戶區拆遷房1賠幾, 宅基地另外算錢嗎?

關於棚戶區的概念, 法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 我們可以參照一下,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的定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況棚戶區改造專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六條: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上集中連片建設的, 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

棚戶區改造的範圍:1、城市棚戶區 2、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危舊房 3、國有墾區危舊房 4、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 5、建制鎮 6、2013年《住房和城建建築部關於做好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將部分城中村改造專案也納入了棚戶區改造範圍。

棚戶區拆遷的補償標準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被徵收人最關心的核心問題是補償的問題。 從棚戶區的定義和改造範圍, 我們可以看出棚戶區改造涉及到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以棚戶區改造的名義徵收棚戶區內的土地及房屋, 因土地性質不同, 其補償的標準也必然不同。

第一,棚戶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

被拆遷的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全國法院徵收拆遷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確了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值且要保證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品質不降低為准。

第二、棚戶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

此房屋雖然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一,棚戶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

被拆遷的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全國法院徵收拆遷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確了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值且要保證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品質不降低為准。

第二、棚戶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

此房屋雖然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於城市規劃區內,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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