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辱駡他人被判決賠償的案件。
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自2016年以來有生意往來。 2017年6月16日晚,
被告辯稱, 原告拖欠被告貨款是事實。 雙方在交涉過程中, 原告也曾對被告出言不遜, 其自身存在過錯。 被告雖然利用其手機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資訊, 但在發佈後立即撤銷,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因貨款支付發生糾紛, 被告陳某完全可以通過正當司法途徑主張其權利, 但其卻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攻擊性語言, 並配發原告的生活照, 導致該微信內容及生活照在朋友圈中傳播, 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 名譽權的損害, 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 行為違法, 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遂判決被告陳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因被告的行為確系造成原告名譽受損, 社會評價降低, 原告因此遭受到精神損害, 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並無不當, 應予支持。 結合被告陳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等酌定由被告陳某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隨著微信越來越普及, 朋友圈成為大家網上社交的重要場所。 手機微信本是為大家生活交流提供便利的網路工具, 人們在享受這種社交便利的同時, 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力。 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通過朋友圈辱駡他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線民朋友應當文明、有度的發表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