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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辱駡他人 被判賠償一千元

近日, 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辱駡他人被判決賠償的案件。

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自2016年以來有生意往來。 2017年6月16日晚,

被告陳某利用其手機在微信朋友圈裡發佈原告的頭像, 並在頭像邊標寫“遲遲不還血汗錢”、“毫無信用屬人渣”、“欠我貨款十幾萬至今未還”等內容。 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對其信譽造成嚴重影響, 導致原告的客戶與原告終止合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9000元, 現起訴來院要求判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被告陳某在原來發佈消息的微信群中公開道歉並在南通市級別的常規報紙上登報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賠償經濟損失49000元。

被告辯稱, 原告拖欠被告貨款是事實。 雙方在交涉過程中, 原告也曾對被告出言不遜, 其自身存在過錯。 被告雖然利用其手機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資訊, 但在發佈後立即撤銷,

被告的本意是要求原告支付貨款而不是對原告進行侮辱。 故請求法院駁回對原告的訴請。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因貨款支付發生糾紛, 被告陳某完全可以通過正當司法途徑主張其權利, 但其卻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攻擊性語言, 並配發原告的生活照, 導致該微信內容及生活照在朋友圈中傳播, 造成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 名譽權的損害, 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 行為違法, 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遂判決被告陳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因被告的行為確系造成原告名譽受損, 社會評價降低, 原告因此遭受到精神損害, 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並無不當, 應予支持。 結合被告陳某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等酌定由被告陳某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原告主張其因名譽受損造成經濟損失49000元, 但原告舉證的產品買賣合同、解除合同通知書等證據無法直接認定被告發佈資訊的行為與原告的經濟損失存在關聯性, 且原告計算經濟損失的方式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故對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隨著微信越來越普及, 朋友圈成為大家網上社交的重要場所。 手機微信本是為大家生活交流提供便利的網路工具, 人們在享受這種社交便利的同時, 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力。 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通過朋友圈辱駡他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線民朋友應當文明、有度的發表言論,

依法謹慎行使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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