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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工人墜亡”式執法必須引以為戒

澎湃

1月23日晚, 鄭州航空港區一名看板安裝工人在城管執法人員將施工用梯子帶走後, 從三樓頂部順著繩索滑下樓時不慎墜亡。 鄭州航空港區綜合執法局稱, 初步處理決定對幾位執法人員免職、停職處理並配合警方調查。 1月26日晚, 鄭州市公安局向記者回應稱, 警方將違規設置看板並涉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負責人刑拘。

城管執法時將工人安裝看板時靠在牆角的梯子抽走, 此後工人順著繩索下滑時不慎墜亡。 可以說, 這樣的悲劇是執法人員和工人都沒有預料到的。 但必須說明的是,

此事件中, 涉事的城管執法人員已涉嫌濫用權力, 執法過當。 其理當承擔相關責任, 執法部門也應引以為戒, 避免此類悲劇重演。

梳理報導可知, 城管牆角抽梯與安裝工人墜亡之間, 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抽走梯子時, 沒有傷害安裝工人的故意, 很可能是出於制止和警告違法施工的目的。 梯子被抽走後, 安裝工人並非只能採取順著繩索下滑這種極其危險的方式下樓。 這也可能是涉事城管尚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主要原因。

儘管如此, 涉事城管對工人的墜亡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般來說, 行政執法應遵循比例原則, 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 應有一定的溫度和人道, 應尊重違法行為人的必要權利。

反觀此事, 雖然執法人員抽走梯子時沒有傷害工人的故意, 但其完全應該意識到, 抽走梯子等於置工人于孤立無援的危險境地, 尤其在寒冷天氣, 即便沒有發生工人墜亡事件, 也可能導致工人被凍傷。 或者說, 如果沒有牆角抽梯在先, 也就不會出現工人捨棄梯子而順著繩索下樓的危險行為。 雖然墜亡工人並非必須順著繩索下樓, 但抽走梯子卻是加劇或促使這一危險行為的主要原因。

其實, 評判城管執法人員的行為是否妥當, 不妨做以下假設。 其一, 如果城管抽走梯子後, 工人順著繩索上樓違法安裝看板墜亡, 城管則基本不會受到質疑。 其二, 假如工人在梯子被抽走後, 並未順著繩索下樓, 而是報警求助, 消防部門可能也要出警救助。

其三, 如果是員警抓小偷, 小偷爬到樓頂或天臺等危險地帶, 員警是否可以置之不理, 恐怕不行。 由是觀之, 認為城管執法人員涉嫌濫用職權或怠忽職守的觀點並非沒有道理。

此外, 墜亡工人的雇傭方即文印廣告店老闆以涉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被刑拘並不冤。 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如果該文印廣告店不具備相關資質, 工人也不具備資質, 作業過程又嚴重違規的話。 相關負責人有可能要為工人墜亡承擔刑事責任。 現實中, 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 如施工工地發生安全事故的, 相關責任人均會受到處罰。

我們不能因為城管執法不慎而忽視了其他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但必須強調, 執法部門必須以此為戒, 注重提升執法人員的素養和文明意識。 在執法過程中妥善使用權力, 尊重執法物件的權利, 不能生硬地置他人於危險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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