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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親朋好友聚在一起
難免想打個牌
搓個麻將
但是
提醒大家適度娛樂可以
但要避免涉賭
否則可能被處罰!
先看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什麼是“賭資較大”?
治安處罰法中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國家並未有統一的規定, 而是授權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 下面我們可以看看各地關於賭資較大的認定, 大家春節鬥地主、打麻將等不要突破上限: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 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 屬賭資較大;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 賭資較大, 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 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 處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 處5日以下拘留;
吉林省規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 把“賭資較大”定位於: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 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
……
開棋牌室的朋友就更要注意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構成“聚眾賭博”: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5月13日)中有這樣的表述:
以營利為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親屬之間小賭例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 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 不予處罰。
可是, “少量”究竟是多少?有標準嗎?一般來說, 少量原則上應該是不突破各地規定的較大數額下限。 具體請以當地有關部門發佈的最新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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