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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審了11小時17分 被告人表示認罪

昨天上午9點,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二法庭繼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 去年12月21日, 該院曾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後因被告人辯護律師党琳山以異地管轄異議為由擅自退庭, 庭審被迫中斷。

時隔一個多月, 杭州中院此次審理此案, 庭審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個部分, 共持續11小時17分鐘。 這一次,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公開庭審方式等均無異議。

被害人方請求對被告判處死刑

庭審於上午9點正式開始, 一直持續到12時27分, 審判長才宣佈休庭。 下午1點15分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案。

舉證、質證過程中, 被害人林生斌違反法庭紀律, 突然咆哮並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 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 且不聽制止, 審判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 指令法警將林生斌帶出法庭, 被害人的二位訴訟代理人繼續參加庭審訴訟活動。

林生斌被帶出法庭後,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辯論環節補充提出, 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莫煥晶偷盜、撒謊成性, 人品低劣, 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 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 庭審中無悔罪表現;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問題,

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 假如沒有物業、消防的滅火救援, 後果將更嚴重;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舉證環節現火災現場調查報告

被害人一方還提出, 希望可以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據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情況通報, 公訴人在舉證環節, 出具了報警群眾、參與滅火救援的物業和消防等人員、急救醫生、鄰居及被害人親屬等證人的證言;接警單、急救病歷、現場報警器記錄、網路賭博記錄等書證, 及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火災撲救情況、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法醫學屍體檢驗報告、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電子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現場監控錄影等證據。

對此,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 消防員的證言未反映出第一時間的救火情況, 部分物業人員的證言真實性存疑, 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存在問題。

而莫煥晶本人則表示, 自己有配合救援行為, 曾告訴消防員火災地點並提供房卡。 其辯護人稱, 水桶、榔頭等物證, 能印證莫煥晶有救火行為。 不過訴訟代理人提出, 水桶並未實際用於救火, 莫煥晶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虛假。

除了莫煥晶本人是否配合救援外, 辯護人還提出, 上述部分證據反映出相關職能部門的救援溝通及物業消防設施存在一定問題, 火災現場調查報告不能替代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並申請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

此後, 法庭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

因聯合調查結論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 法院還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家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

被告人莫煥晶當庭表示認罪

晚上7點,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被告人莫煥晶表示認罪, 但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

各方發言後, 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 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 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 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 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法庭辯論結束後, 莫煥晶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

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 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沉迷於賭博, 犯下不可饒恕之罪, 表示認罪悔罪, 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家引以為戒, 不要賭博。

對控辯雙方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合議庭已充分聽取在案。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 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晚上8點50分, 審判長宣佈休庭, 全部庭審共歷時11小時17分。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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