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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深圳公安調查拐賣兒童案 偽造的刑事拘捕令真到不得不信?

" 你涉及一起拐賣兒童案, 正在被警方通緝, 給我打 12000 塊錢, 我們幫你洗脫罪名 ……"1 月 29 日, 赫章縣白果鎮 21 歲女子陳某接到了一個這樣的電話, 再加上對方通過微信發來的一張刑事拘捕令, 讓她深信不疑。 當陳某開房準備轉錢時, 幸好真正的公安民警及時趕到。

當日 12 時 23 分, 赫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市局反詐中心線索稱:赫章縣白果鎮村民陳某正在被他人冒充公檢法人員, 通過網路手段實施詐騙, 受害人陳某住宿于赫章縣城關鎮某酒店內。

接到線索後, 赫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迅速組織人員趕到該酒店。

12 時 32 分許, 偵查員火速趕到酒店並找到陳某住宿的房間, 但多次敲門都無人應答。 情況緊急, 民警通過向酒店員工詢問, 陳某當日 10 時許開房後並未外出。 民警果斷要求酒店方將房門打開。

打開房門後, 現場只見受害人陳某坐在床頭, 兩張銀行卡擺放在床上, 正通過手機微信與人聯繫, 偵查員立即表明身份要求陳某立即停止操作。 經檢查受害人手機, 她正在按照嫌疑人要求利用支付寶借唄借款, 申請過程中便被民警阻止。

經受騙人陳某講述:當日上午 8 時 45 分, 她接到屬地為廣東深圳的電話, 電話裡的男子自稱是深圳市公安局一名隊長, 對方稱陳某涉及一起拐賣兒童案, 並通過一名為楊傑的警官微信將一張有陳某身份資訊的刑事拘捕令傳給陳某。

看到拘捕令後, 陳某非常驚慌, 便按照對方指揮, 將自己手機設置為來電轉接狀態, 從家中搭乘計程車到酒店開房。 途中, 對方要求受害人不要掛斷電話, 也不能在途中講話。 當其到酒店開好房後, 對方以方便調查, 為受害人洗脫罪名為由,

要求受害人交納 12000 元錢作為調查案件費用。 在得知受害人兩張銀行卡上均無錢的情況後, 對方便指揮其使用螞蟻借唄套現。 幸好民警趕到, 及時阻止了陳某。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關於偽造假證明罪, 定罪標準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該罪的主題為一般書體, 也就是到達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二、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涉及到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 是其在一定社會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 關於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都會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損害其名譽;

三、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處於直接過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該罪;

四、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如果構成該罪, 就需要以上四點缺一不可, 否則, 就不能構成偽造假證罪。

那麼構成此罪應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其量刑標準依照我國《刑法》第280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 是指嚴重的妨礙國家機關和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多次或大量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 因妨礙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而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單位、團體的名譽或者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

通過以上, 大家是不是知道了偽造假證明會判什麼罪。 其實只要大家實事求是, 不弄虛作假, 在利益面前不受迷惑, 潔身自好,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就不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否則,一旦觸犯國家法律,事無大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深圳網警提醒:公安機關不會以任何理由讓涉案人員將錢財轉移到安全帳戶或者繳納辦案經費等,請廣大市民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潔身自好,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就不會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否則,一旦觸犯國家法律,事無大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深圳網警提醒:公安機關不會以任何理由讓涉案人員將錢財轉移到安全帳戶或者繳納辦案經費等,請廣大市民提高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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