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公安機關肩負著打擊犯罪、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重要職責。 暴力阻礙公安機關執法的行為, 既是挑戰國家機關正常執法秩序和員警執法權威, 也是侵犯了依法執行職務員警的人身權利, 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1月30日下午,
沙河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暴力襲警案件,
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
崔某, 男, 住沙河市橋東辦事處普通店村。
沙河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崔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崔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某犯妨害公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