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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沒開車也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回真沒冤枉他……

現在這年頭,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這句話的已經是深入人心了, 畢竟為了大家的安全行車, 交警叔叔們可都操碎了心。

但有人喝了酒坐在副駕駛

也因危險駕駛罪被追求刑事責任了

這是怎麼操作?

日前, 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 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 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並處罰金兩千元。

先別急著為張某打抱不平

先來看看案件回顧

回顧

具體他倆怎麼喝的酒就不多介紹了, 總之就是倆人喝完酒後, 張某自知不勝酒力, 蔣某主動提出由她開車相送, 隨後, 張某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 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 飲酒後的2人剛開出去沒多久, 蔣某醉意上頭, 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 隨後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 均系主犯】

經鑒定, 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 構成醉駕。 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

歸案後, 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 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 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 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 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 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 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 不過, 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作出以上判決。

現在大家知道為什麼說他倆不冤了吧

那除了上述這種情況

還在哪些情況下

會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01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 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 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02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 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03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最後,小編一定要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最後,小編一定要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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