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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北京:不放過“一字之差”

文章來源|2018年2月1日《檢察日報》

2017年11月30日, 經北京市懷柔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關鍵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並處罰金3000元。

“雖然被盜物品最初與最終的鑒定價值僅差2萬元左右, 但法定刑卻是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的重大差別。 感謝檢察官細緻入微的審查, 讓我的委託人得到了公正判罰。 ”庭審結束後, 關鍵的代理律師對承辦檢察官說。

一字之差

2017年7月4日, 北京市懷柔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盜竊案。

案卷顯示:犯罪嫌疑人關鍵先後三次從北京某汽車公司車間盜得尿素泵共20個, 經價格認定機構鑒定, 被盜尿素泵總價值為7.3萬餘元。

在審查案卷材料過程中, 承辦檢察官發現, 雖然被盜公司報警稱丟失的物品為“尿素泵”, 鑒定意見中的鑒定標的物也為“尿素泵”, 但鑒定意見中顯示的被盜物品圖號在被盜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名稱卻為“尿素罐”, 鑒定意見中的價格也是依據“尿素罐”作出的。

雖然只差了一個字, 但兩者是不同物品, 還是同種物品的不同叫法?為此, 承辦檢察官專門到被盜汽車公司瞭解情況。 經瞭解, 該公司被盜物品為尿素泵, 它是尿素罐上的關鍵組成部分, 沒有尿素泵, 尿素罐就無法使用。

公司認為, 尿素泵與尿素罐兩者是一體的, 犯罪金額應按照尿素罐的價格來算。 但檢察官發現, 尿素泵組裝到尿素罐上後, 是可以無損拆分下來的, 因此認為犯罪金額應該以尿素泵的價格來確定。 在核實證據時, 該公司還發現, 之前提供給公安機關的被盜物品圖號資訊有誤, 價格也不同。

兩次補充偵查

“既然兩者是不同物品, 那麼價格鑒定意見就是錯誤的, 而價格鑒定意見又直接關係到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必須弄準確。 ”承辦檢察官擬定了補充偵查提綱, 要求公安機關查清被盜物品的準確資訊並重新對其進行價格鑒定。

然而, 補充偵查的結果並不令人滿意。 經過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根據被盜公司重新提供的圖號資訊,

再次請價格認定機構作了鑒定, 認定被盜物品價值6.5萬餘元。 但承辦檢察官在仔細核對被盜公司的汽車零部件採購合同後發現, 被盜公司第二次提供的被盜物品圖號在採購合同中顯示為“35L尿素泵及罐總成”, 價格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 也是依據“35L尿素泵及罐總成”價格作出的。 那麼, “35L尿素泵及罐總成”是尿素泵嗎?檢察官在諮詢專業人士後得知, “35L尿素泵及罐總成”是指含有35L尿素泵的尿素罐。

檢察官認為第二次的價格鑒定仍不準確, 於是再次擬定了補充偵查提綱, 要求公安機關聯繫尿素泵生產廠家核實尿素泵的價格。

第三次價格鑒定

公安機關按照要求直接找到尿素泵的生產廠家, 從生產廠家得到了“35L尿素泵及罐總成”以及與之相匹配的尿素泵的銷售價格。

據此, 價格認定機構第三次作出了價格鑒定, 認定被盜尿素泵價值5.3萬元。

2017年11月9日, 北京市懷柔區檢察院以關鍵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鑒於關鍵認罪認罰, 態度較好, 且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懷柔區檢察院建議法院依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對關鍵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接受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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