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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聚餐喝酒窒息死亡算工傷嗎?

【基本案情】

余某某系友興達公司員工, 任職電腦鑼學徒工, 其于2014年1月22日18時許打卡下班, 晚上在坪山某酒店參加了公司年終聚餐宴會,

就餐期間餘某某因意識喪失30分鐘左右, 在醫院因搶救無效, 於同日晚22時30分死亡, 死亡原因為酒後窒息。

2014年2月21日, 友興達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市人社局收到友興達公司的申請材料後, 向友興達公司員工劉某某、張某某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

劉某某在調查筆錄中稱, 公司於2014年1月22日在海悅酒店組織員工聚餐, 員工自願參加, 當時聚餐時餘某某有喝酒, 還代替他的兩個同學喝了兩杯紅酒, 餘某某後在沙發上休息, 工友發現他不對勁, 臉色蒼白, 公司派人送他急診搶救, 後死亡。

張某某在調查筆錄中稱, 公司於2014年1月22日18時正式下班, 於23日正式放春節假, 公司為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勤勞動, 於22日在海悅酒店組織年終聚餐和抽獎,

餘某某參加了聚餐和抽獎, 期間餘某某有喝酒, 後來工友發現余某某臉色不對, 遂送其急診搶救。

2014年4月24日, 市人社局作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 認定餘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余某某家屬對此不服, 遂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 友興達公司組織的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 並沒有強制性地要求員工參加, 亦沒有將參加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的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餘某某自願參加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 不屬於因工外出, 參加晚宴不屬於其工作範圍, 海悅酒店亦非工作場所, 因此, 餘某某在該活動中酒後窒息並搶救無效死亡, 不屬工傷。

【提起上訴】

家屬不服, 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如下:

1、關於餘某某死亡當晚所參加的員工聚餐活動應當屬於友興達公司經營工作的延伸, 具備工作原因工傷認定的關鍵要素。 該聚餐活動是由友興達公司統一安排, 包括由友興達公司提供費用, 友興達公司發出通知要求, 雖然沒有打卡的強制性, 以友興達公司名義發出的通知對餘某某有一定的約束力, 在這樣情況下餘某某參加公司統一安排的晚宴應當屬於其工作必要的延伸部分。

2、下班之後,

對於單位組織的聚餐、外出旅遊、上班途中, 諸如吃飯被噎死, 與本案的事故情形完全是類似, 都有被相關的生效判決確認因屬工傷情形。

3、餘某某之死並非工傷認定中“醉酒”或其他法定排除情形。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事發當晚余華江屬於醉酒。

【社保部門答辯】

市人社局對此進行了答辯。

1、餘某某系酒後窒息(自身原因)導致死亡, 依法不屬於工傷。 根據市人社局對劉某某、張某某的調查筆錄, 餘某某之死亡系由大量飲酒這一事實引起。 事發當晚, 餘某某自18時許開始一邊吃飯, 一邊飲酒, 一邊參加抽獎, 直至當晚21時許到海星房沙發上休息。 余某某從大量飲酒至嘔吐、直至最終死亡是一個延續的過程。

2、餘某某系自身原因導致死亡,並非工作原因。本案余某某系聚餐時飲酒過量導致死亡。余某某吃飯期間的行為屬於個人生理需要,並不能認定為因工行為。法醫學死亡證明書的記載顯示餘某某符合“酒後嘔吐物堵塞氣道導致窒息死亡”;顯然該情形系自身原因導致,而非與工作關聯的外部因素導致。綜合本案證據材料足以反映餘某某死亡並非事故傷害(外部因素)所致,更非自身疾病導致。

3、餘某某自願參加年終晚宴及抽獎活動,事發時處於海悅酒店,上述情形反映其本人非在工作時間、非在工作場所。員工大肆飲酒,是其自發行為,且酒後窒息死亡顯然是自身原因,無任何與工作關聯的外部因素傷害。

4、餘某某酒後窒息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具有工作原因。

【二審判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發當晚的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系由友興達公司組織安排,餘某某參加晚宴及抽獎活動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參加晚宴的過程中餘某某飲酒(包括代替他人飲酒)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工作範疇,屬於個人行為,並由此導致了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

餘某某參加聚餐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不具有工作原因。故餘某某死亡情形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死者家屬仍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理由如下:

1.餘某某參加公司年會,並在年會中飲酒完全屬於工作範疇而非個人原因。原二審判決認定公司組織的晚宴具有工作因素是正確的,但是將飲酒脫離於晚宴(飲酒屬於個人行為)是錯誤的。

2.餘某某是因為參加年終晚宴而意外死亡的,原二審判決認定餘某某參加晚宴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是錯誤的。

3.從《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看,余某某死亡應被認定為工傷。

4.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工傷認定應堅持從寬政策。綜上,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餘某某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再審裁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事發當晚的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系由友興達公司組織安排,餘某某參加晚宴及抽獎活動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參加晚宴的過程中,餘某某過量飲酒(包括代替他人飲酒)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單位要求的行為範疇,屬於餘某某的個人行為,並由此導致了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

餘某某參加聚餐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系其個人自發飲酒行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文章來源 | 勞動法庫

2、餘某某系自身原因導致死亡,並非工作原因。本案余某某系聚餐時飲酒過量導致死亡。余某某吃飯期間的行為屬於個人生理需要,並不能認定為因工行為。法醫學死亡證明書的記載顯示餘某某符合“酒後嘔吐物堵塞氣道導致窒息死亡”;顯然該情形系自身原因導致,而非與工作關聯的外部因素導致。綜合本案證據材料足以反映餘某某死亡並非事故傷害(外部因素)所致,更非自身疾病導致。

3、餘某某自願參加年終晚宴及抽獎活動,事發時處於海悅酒店,上述情形反映其本人非在工作時間、非在工作場所。員工大肆飲酒,是其自發行為,且酒後窒息死亡顯然是自身原因,無任何與工作關聯的外部因素傷害。

4、餘某某酒後窒息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具有工作原因。

【二審判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發當晚的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系由友興達公司組織安排,餘某某參加晚宴及抽獎活動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參加晚宴的過程中餘某某飲酒(包括代替他人飲酒)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工作範疇,屬於個人行為,並由此導致了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

餘某某參加聚餐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不具有工作原因。故餘某某死亡情形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死者家屬仍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理由如下:

1.餘某某參加公司年會,並在年會中飲酒完全屬於工作範疇而非個人原因。原二審判決認定公司組織的晚宴具有工作因素是正確的,但是將飲酒脫離於晚宴(飲酒屬於個人行為)是錯誤的。

2.餘某某是因為參加年終晚宴而意外死亡的,原二審判決認定餘某某參加晚宴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是錯誤的。

3.從《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立法目的來看,余某某死亡應被認定為工傷。

4.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工傷認定應堅持從寬政策。綜上,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餘某某死亡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再審裁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事發當晚的年終晚宴和抽獎活動系由友興達公司組織安排,餘某某參加晚宴及抽獎活動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參加晚宴的過程中,餘某某過量飲酒(包括代替他人飲酒)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單位要求的行為範疇,屬於餘某某的個人行為,並由此導致了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

餘某某參加聚餐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餘某某酒後窒息死亡系其個人自發飲酒行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故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文章來源 | 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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