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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猴研究引發科學倫理三問

用體細胞核移植方法成功克隆猴, 近日公佈的我國這一科研成果引起各國科學家的讚歎。 中國科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蒲慕明院士表示, “體細胞克隆猴的成功, 將推動我國率先發展出基於非人靈長類疾病動物模型的全新醫藥研發產業鏈, 促進針對阿爾茨海默病、自閉症等腦疾病, 以及免疫缺陷、腫瘤、代謝性疾病的新藥研發進程。 ”那麼, 對於非人靈長類動物的研究, 我們應該持怎樣的態度?需要遵循怎樣的倫理標準?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及道德建設研究中心研究員邱仁宗和華中科技大學教授雷瑞鵬就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論證,

並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編者

1月25日, 《細胞》雜誌以封面文章形式線上發表一項來自中國科學院神經科學研究所團隊的研究成果——世界首只體細胞克隆猴在中國誕生。 1月26日, 《人民日報》即發表了題為《克隆猴成功,

讓我們的思想也趕緊穿上鞋》的評論。 文章指出:克隆猴, 根本目的是醫學研究、服務於人。 相比小鼠等物件, 克隆猴更能作為模擬人類疾病、檢測研發藥物的模型。 這正是克隆科技雙刃劍的“另一面刀鋒”。 聯想到生物醫學和其他領域的技術進步, 作者感歎, “技術雖然接近了, 倫理始終是道坎”。 在這裡, 我們重點探討的是, 利用非人靈長類動物(下面簡稱“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 是否能夠得到倫理學的辯護?

問題1 利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是否是科學的需要?

現在全世界每年有超過10萬個靈長類動物用於生物醫學研究, 主要是在美國、日本和歐洲的一些國家。 其中, 美國大概每年有7萬個非人靈長類動物用於研究。 目前,

我國已有大大小小的獼猴養殖場近100家, 估計我國利用非人靈長類做研究的數目會超過美國。 許多科學家認為, 由於靈長類動物與人的關係密切, 它們是最佳的動物模型。 這是支持利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的一個主要理由, 即科學的需要。

然而, 2011年有兩份研究報告值得我們注意:一份是英國已故動物行為學家Patrick Bateson爵士主持並撰寫的《非人靈長類動物研究審查》。 文中指出, 在英國幾乎70%的非人靈長類動物使用符合立法或管理的要求, 但使用非人靈長類動物不一定是為達到科學目標所必不可少的。 報告稱, 檢查發現, 約9%的研究意義不大, 但引起靈長類動物的痛苦很大。 報告建議採取替代靈長類動物的其他辦法(如腦影像術、非侵入性的電生理技術、體外和電腦模擬技術等),

以及其他減少研究所需靈長類動物數量的方法(如資料共用, 發表所有研究結果, 定期檢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

另一份是美國醫學科學院所做的將黑猩猩用於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委員會的評估報告(《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中黑猩猩:必要性評估》)。

該報告提出使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的三條標準:

一、獲得的知識為推進公眾的健康所必需;

二、獲得這類知識沒有其他研究模型, 以及研究不能在人類受試者身上合乎倫理地進行;

三、在研究中所用動物必須維持在對動物行為學合適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之中或在自然棲息地內。

雖然黑猩猩在過去一直是一個有價值的動物模型,

但根據該委員會確定的這三條標準, 目前使用黑猩猩進行生物醫學研究大多數是不必要的。 因此, 將科學需要作為利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辯護的論據, 值得進一步思考。

問題2 靈長類動物在研究中遭受的傷害、痛苦是否受到充分的考慮?

靈長類動物在研究中遭受極大的身體和精神的傷害、痛苦, 這在研究中是否得到充分的考慮?主張利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的科學家, 往往被批評為對靈長類動物在研究中所遭受的痛苦以及它們固有的道德地位缺乏敏感性。 與企業緊密合作的一些科學家往往有逐利目的, 因而遭受非議。

在我們傳統的儒家思想中, “仁”是一個中心概念, 而“仁”要求我們有“不傷害”他者的義務, 這個他者不僅包括人,也包括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動物。由於靈長類動物的特殊性質,它們擁有認知和情感能力,有記憶、有意識,這些也增強了它們感受痛苦的能力,使它們對於所遭受的痛苦有極高的敏感性。而且它們壽命較長,有的可能被囚禁在實驗室10餘年甚至數十年,被反復進行實驗。因此,在實驗以及為實驗做準備的整個過程中,它們遭受的痛苦要比齧齒動物嚴重得多。尤其是如果它們是野外被逮住,販賣、運送過程中活動和飲食都受到極大限制,之後又要面對研究中的巨大創傷,如感染病毒、被隔離、不能正常飲水進食,以及反復進行手術等,這些對靈長類動物而言,不僅是巨大的身體傷害,也是嚴重的精神傷害。這是在判斷靈長類動物研究是否能在倫理學上得到辯護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基本要素。

問題3 對於人類的“表親”靈長類動物,我們應怎樣對待?

從進化論的視角來看,靈長類動物是我們的“表親”。我們應該怎樣對待我們人類的“表親”?這裡,首先要討論的是動物是否擁有道德地位,這關乎我們應該如何正確對待它們的問題。決定動物擁有道德地位的既不是智慧,也不是理性,而是它們感受痛苦的能力。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動物,尤其是靈長類動物,它們不僅僅有外在價值或工具價值,不只是供人使用的資源,而有其內在的意義和價值。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及其內在價值,應該遠遠高於小鼠那樣的齧齒動物,甚至應該擁有與人類似或接近的道德地位。

目前,一般用於研究的靈長類動物(主要是絨猴和獼猴)雖然沒有大猿那種最精緻的心智慧力,但它們擁有豐富的社會生活和較高的心智慧力,把它們用於研究有可能使它們遭受比其他實驗動物更大的痛苦。我們用人類的“表親”進行研究,需要有更為強有力或說服力的理由。

使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使它們遭受痛苦、傷害,目的是為了減輕或防止人類的痛苦或推進科學知識。

對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對所有靈長類動物的研究都是不道德的。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有益於人類,所有動物實驗都可以得到辯護。

第三種觀點是:鑒於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應逐步不用或少用靈長類動物進行實驗;在必須使用時,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要有科學和倫理上充分的論證和辯護,要經過倫理審查。

我們支持第三種觀點。為此,需要確定評價在研究中使用靈長類動物相關決策的倫理標準,即建立評價在研究中使用靈長類動物相關決策的倫理原則。

建議:涉及使用靈長類動物的研究,其相關決策應遵循以下五點倫理標準

第一,要進行認真的傷害-受益比評估。即應在靈長類動物研究時將使人類受益這一價值與避免傷害靈長類動物另一價值進行權衡。

其內容可包括:

一、科學上是否必要?如無必要,完全可以用諸如齧齒動物等進行研究,則其傷害-受益比不可接受;如靈長類動物研究確實可使人類受益,那麼要看該研究給靈長類動物帶來多大傷害,如果研究造成死亡或殘疾,則其傷害-受益比不能接受。二、必須檢查靈長類動物研究全過程是怎樣做的,要計算或估計全過程靈長類動物可能受到的傷害,還要看人類由此獲得的受益是否重要;評估靈長類動物在研究過程中所接受到的淨傷害(是靈長類動物在研究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減去人類受益後獲得的傷害值),淨傷害越大,靈長類動物研究越得不到辯護。

就總體而言,人類應減少靈長類動物用於生物醫學研究和其他產品的實驗,但在特定情況下可接受的靈長類動物研究應該滿足如下條件:對人類社會價值特別大;科學上必要,沒有其他辦法可替代;帶來的傷害可接受(一般來說是最低程度傷害,高於此者,則必須對社會價值非常大)。

第二,要落實3R原則。所謂3R原則,即努力用其他方法代替、努力減少動物使用的數量、在全實驗過程中改善動物福利。最近研究發現,2006年~2010年,12家最大的製藥公司已減少實驗動物53%,相當全世界每年減少使用15萬隻大鼠,同時增加了採用電腦類比和體外的方法。目前,在生物醫學研究和測試產品器件使用靈長類動物方面,實施3R原則仍存在一定的障礙,應將克服這些障礙視為一種道德律令。

第三,要體現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和內在價值。靈長類動物可視為類似人類的“脆弱群體”,建議以研究靈長類動物的動物學家和富有經驗的動物管理人員擔任它們的監護人,作為委員參與動物倫理審查委員會,或為它們參與研究做出代理決策。也可邀請動物保護組織的代表參與動物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會議。

我們反對在目前階段禁止一般的靈長類動物參與研究,理由是:一、靈長類動物本身的疾病需要研究,二、我們人類本身為了他人和社會利益也在被利用來進行臨床試驗和其他臨床研究,但我們人類受到知情同意倫理要求以及其他一系列有關研究的法律法規的保護。同樣,我們也可以設置代理同意制度以及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護靈長類動物參與研究。不過,鑒於大猿是人類近親,且處於瀕危狀態,可考慮禁止利用大猿進行研究(但也不排除個別的例外,然而必須嚴格控制條件,並經特別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四,要承擔責任。人與動物、人與自然必須維持和諧。所有科學家、研究贊助者和管理者,以及政府和代表人民的立法機構,都有責任保護動物,維護動物的福利。為此,應制訂相應的保護靈長類動物參與研究的法律法規,對靈長類動物研究機構的科學和倫理資質進行嚴格審定,這些機構必須建立具備足夠資質的動物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中需有靈長類動物監護人或代理人參加。

第五,要進行獨立的倫理審查。所有利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生物醫學研究的方案,都必須進行嚴格的倫理審查,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研究。倫理審查的內容包括:使用靈長類動物科學上是否必要?數量是否合適?設計方案是否合乎科學?傷害-受益比是否可接受?淨傷害值是否很高?科學、醫學和社會受益是否很大?3R的措施是否充分?每次操作期間和之後對它們的照護如何?研究的終點是什麼?它們的最後命運是被處死,重新利用,重回居處,或其他?是否經監護人或代理人同意?我們建議,鑒於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內在價值及其瀕危狀態,應該逐漸讓靈長類動物退出研究。在此過程中,如果一項研究必須使用靈長類動物而無其他辦法替代,就應提供充分的科學和倫理的論證和辯護。在我國,尤其有必要對靈長類動物的飼養、管理,以及使用和參與研究進行全面而系統的評估。

連結:因實驗室猴子死亡,FDA終止了一項成癮研究

在尼古丁成癮研究中,作為受試者的4只松鼠猴子的死亡促使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永久性地終止了這項研究,並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監督該機構管轄下的所有動物研究。

“很顯然,這項研究不符合該機構(指的是FDA)嚴格的動物福利保護標準。”FDA的負責人Scott Gottlieb博士在這週五的聲明中表示。

阿肯色州毒理學研究中心飼養著松鼠猴子。“20只左右用於研究的動物將被轉移到保護所”,該中心負責人說。

聯邦政府資助的依賴動物的醫學研究多年來一直備受爭議。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已經禁止在生物醫學研究中使用黑猩猩,並使數百隻實驗室黑猩猩退出研究,其中一些已被轉移到保護所。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仍在繼續資助對其他非人類靈長類動物的研究,用於神經生物學、代謝疾病和其他疾病的研究。但Gottlieb博士表示,他們會減少對靈長類動物的依賴。

——摘譯自1月26日的《紐約時報》SHEILA KAPLAN報導

文/雷瑞鵬 邱仁宗

原創聲明:以上為《健康報》原創作品,如若轉載須獲得本報授權。

這個他者不僅包括人,也包括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動物。由於靈長類動物的特殊性質,它們擁有認知和情感能力,有記憶、有意識,這些也增強了它們感受痛苦的能力,使它們對於所遭受的痛苦有極高的敏感性。而且它們壽命較長,有的可能被囚禁在實驗室10餘年甚至數十年,被反復進行實驗。因此,在實驗以及為實驗做準備的整個過程中,它們遭受的痛苦要比齧齒動物嚴重得多。尤其是如果它們是野外被逮住,販賣、運送過程中活動和飲食都受到極大限制,之後又要面對研究中的巨大創傷,如感染病毒、被隔離、不能正常飲水進食,以及反復進行手術等,這些對靈長類動物而言,不僅是巨大的身體傷害,也是嚴重的精神傷害。這是在判斷靈長類動物研究是否能在倫理學上得到辯護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基本要素。

問題3 對於人類的“表親”靈長類動物,我們應怎樣對待?

從進化論的視角來看,靈長類動物是我們的“表親”。我們應該怎樣對待我們人類的“表親”?這裡,首先要討論的是動物是否擁有道德地位,這關乎我們應該如何正確對待它們的問題。決定動物擁有道德地位的既不是智慧,也不是理性,而是它們感受痛苦的能力。有感受痛苦能力的動物,尤其是靈長類動物,它們不僅僅有外在價值或工具價值,不只是供人使用的資源,而有其內在的意義和價值。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及其內在價值,應該遠遠高於小鼠那樣的齧齒動物,甚至應該擁有與人類似或接近的道德地位。

目前,一般用於研究的靈長類動物(主要是絨猴和獼猴)雖然沒有大猿那種最精緻的心智慧力,但它們擁有豐富的社會生活和較高的心智慧力,把它們用於研究有可能使它們遭受比其他實驗動物更大的痛苦。我們用人類的“表親”進行研究,需要有更為強有力或說服力的理由。

使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研究,使它們遭受痛苦、傷害,目的是為了減輕或防止人類的痛苦或推進科學知識。

對此,有一種觀點認為對所有靈長類動物的研究都是不道德的。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有益於人類,所有動物實驗都可以得到辯護。

第三種觀點是:鑒於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應逐步不用或少用靈長類動物進行實驗;在必須使用時,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要有科學和倫理上充分的論證和辯護,要經過倫理審查。

我們支持第三種觀點。為此,需要確定評價在研究中使用靈長類動物相關決策的倫理標準,即建立評價在研究中使用靈長類動物相關決策的倫理原則。

建議:涉及使用靈長類動物的研究,其相關決策應遵循以下五點倫理標準

第一,要進行認真的傷害-受益比評估。即應在靈長類動物研究時將使人類受益這一價值與避免傷害靈長類動物另一價值進行權衡。

其內容可包括:

一、科學上是否必要?如無必要,完全可以用諸如齧齒動物等進行研究,則其傷害-受益比不可接受;如靈長類動物研究確實可使人類受益,那麼要看該研究給靈長類動物帶來多大傷害,如果研究造成死亡或殘疾,則其傷害-受益比不能接受。二、必須檢查靈長類動物研究全過程是怎樣做的,要計算或估計全過程靈長類動物可能受到的傷害,還要看人類由此獲得的受益是否重要;評估靈長類動物在研究過程中所接受到的淨傷害(是靈長類動物在研究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減去人類受益後獲得的傷害值),淨傷害越大,靈長類動物研究越得不到辯護。

就總體而言,人類應減少靈長類動物用於生物醫學研究和其他產品的實驗,但在特定情況下可接受的靈長類動物研究應該滿足如下條件:對人類社會價值特別大;科學上必要,沒有其他辦法可替代;帶來的傷害可接受(一般來說是最低程度傷害,高於此者,則必須對社會價值非常大)。

第二,要落實3R原則。所謂3R原則,即努力用其他方法代替、努力減少動物使用的數量、在全實驗過程中改善動物福利。最近研究發現,2006年~2010年,12家最大的製藥公司已減少實驗動物53%,相當全世界每年減少使用15萬隻大鼠,同時增加了採用電腦類比和體外的方法。目前,在生物醫學研究和測試產品器件使用靈長類動物方面,實施3R原則仍存在一定的障礙,應將克服這些障礙視為一種道德律令。

第三,要體現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和內在價值。靈長類動物可視為類似人類的“脆弱群體”,建議以研究靈長類動物的動物學家和富有經驗的動物管理人員擔任它們的監護人,作為委員參與動物倫理審查委員會,或為它們參與研究做出代理決策。也可邀請動物保護組織的代表參與動物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會議。

我們反對在目前階段禁止一般的靈長類動物參與研究,理由是:一、靈長類動物本身的疾病需要研究,二、我們人類本身為了他人和社會利益也在被利用來進行臨床試驗和其他臨床研究,但我們人類受到知情同意倫理要求以及其他一系列有關研究的法律法規的保護。同樣,我們也可以設置代理同意制度以及其他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護靈長類動物參與研究。不過,鑒於大猿是人類近親,且處於瀕危狀態,可考慮禁止利用大猿進行研究(但也不排除個別的例外,然而必須嚴格控制條件,並經特別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四,要承擔責任。人與動物、人與自然必須維持和諧。所有科學家、研究贊助者和管理者,以及政府和代表人民的立法機構,都有責任保護動物,維護動物的福利。為此,應制訂相應的保護靈長類動物參與研究的法律法規,對靈長類動物研究機構的科學和倫理資質進行嚴格審定,這些機構必須建立具備足夠資質的動物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中需有靈長類動物監護人或代理人參加。

第五,要進行獨立的倫理審查。所有利用靈長類動物進行生物醫學研究的方案,都必須進行嚴格的倫理審查,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研究。倫理審查的內容包括:使用靈長類動物科學上是否必要?數量是否合適?設計方案是否合乎科學?傷害-受益比是否可接受?淨傷害值是否很高?科學、醫學和社會受益是否很大?3R的措施是否充分?每次操作期間和之後對它們的照護如何?研究的終點是什麼?它們的最後命運是被處死,重新利用,重回居處,或其他?是否經監護人或代理人同意?我們建議,鑒於靈長類動物的道德地位、內在價值及其瀕危狀態,應該逐漸讓靈長類動物退出研究。在此過程中,如果一項研究必須使用靈長類動物而無其他辦法替代,就應提供充分的科學和倫理的論證和辯護。在我國,尤其有必要對靈長類動物的飼養、管理,以及使用和參與研究進行全面而系統的評估。

連結:因實驗室猴子死亡,FDA終止了一項成癮研究

在尼古丁成癮研究中,作為受試者的4只松鼠猴子的死亡促使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永久性地終止了這項研究,並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監督該機構管轄下的所有動物研究。

“很顯然,這項研究不符合該機構(指的是FDA)嚴格的動物福利保護標準。”FDA的負責人Scott Gottlieb博士在這週五的聲明中表示。

阿肯色州毒理學研究中心飼養著松鼠猴子。“20只左右用於研究的動物將被轉移到保護所”,該中心負責人說。

聯邦政府資助的依賴動物的醫學研究多年來一直備受爭議。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已經禁止在生物醫學研究中使用黑猩猩,並使數百隻實驗室黑猩猩退出研究,其中一些已被轉移到保護所。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仍在繼續資助對其他非人類靈長類動物的研究,用於神經生物學、代謝疾病和其他疾病的研究。但Gottlieb博士表示,他們會減少對靈長類動物的依賴。

——摘譯自1月26日的《紐約時報》SHEILA KAPLAN報導

文/雷瑞鵬 邱仁宗

原創聲明:以上為《健康報》原創作品,如若轉載須獲得本報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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