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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對被告人發問的技能與技巧

肖文彬: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暨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于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在司法實務中, 很多人將技能與技巧混為一談, 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 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礎上更熟練、巧妙地運用技能的方式、方法。 技能是基礎、是前提, 所謂“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但是這些年, 有些人寧願喜歡用技巧, 不願意講技能, 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 忽視技能, 這是一個本末倒置的認識和做法。

我國刑事訴訟的法庭調查是從公訴人或法官訊問、辯護人發問被告人開始的, 且是一個獨立的階段。 目的是通過控辯雙方的訊問(發問)使得法庭能夠初步瞭解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態度, 對案件事實建立初步印象。 律師要達到發問的目的, 是需要一定的技能與技巧的。

律師在法庭調查訊問(發問)被告人環節時精力要高度集中, 要通過必要的發問把有利於當事人的情節以及事實凸顯出來, 並反駁、澄清公訴人的不當(不利)訊問。 律師作為辯護人發問的意義在於, 通過對被告人的發問是為自己後面的辯護做準備——具體來說是為質證、舉證、辯論做好鋪墊和引導作用。

一、要有明確的發問目的

律師在向被告人發問的時候, 一定要有明確的發問目的, 不能刻意體現辯護人的作用, 為了發問而發問。 一般而言, 以下三種情況應當發問被告人:

(一)與後來舉證質證中提出的問題、提供的證據有聯繫, 展示辯方對案件事實的基本立場和態度;

(二)指出反駁、澄清控方不當的訊問而向被告人發問,

通過發問把公訴人訊問中的一些誤導甚至一些強加的東西澄清、扭轉過來。

(三)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實和情節通過發問進行強調。 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對適用緩刑的其中條件就是被告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認罪悔罪;這時, 律師可以刻意發問被告人以後是否再會犯罪並取得肯定回答, 把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展現給法庭。 律師在發問被告人過程中, 如果得到了有利於辯護的回答, 有時還可以予以強調, 並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二、發問要謹慎, 不要隨意發問

律師在發問的時候就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考慮到發問的結果是否對辯護有利, 如果發問的結果可能對辯護不利時要特別謹慎,

在這種情況下寧可不問, 也要避免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 在舉世矚目的薄某某案一審中, 其辯護律師有一處發問極為不妥, 律師發言說:“王某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 尼某威脅所以才產生11.15案件, 實際上不是, 尼某發給薄某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鎊, 是一個項目的仲介費, 與尼斯的房屋無關。 ”該律師的發問馬上引起眾多質疑, 賀衛方老師就談到:這是一個重大線索, 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經濟犯罪(怎樣的一筆交易可以產生如此巨大數額的仲介費!), 甚至有可能涉及到穀某殺死尼某的真實動機, 必須加以深究。 如果公訴人就這個線索深究薄某某, 牽出更大的罪名, 律師應該到監獄裡向自己的當事人懺悔(詳見《輝煌審判下的失落辯護(二)薄案律師辯護觀察之詢問篇》一文)。
所以律師發問也得深思熟慮、不可輕率而為。 不要問自己都不確定答案的問題。 這主要是針對控方證人, 如果你不確定控方證人要做出什麼樣的回答, 這樣的問題最好不問, 否則很容易不僅沒有得到有利於當事人的答案, 反而進一步強化了不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 尤其是員警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時, 發問尤其要謹慎。

尤其是當被告人情緒波動或者對同案被告人發問時, 要特別小心, 不要隨意發問。 同案被告人之間為了互相推卸責任, 在很多時候是不能夠從其他同案被告人口中得出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答案,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 要儘量避免;畢竟作為律師,同案被告人對你的畏懼以及尊重之心要小於公訴人或者法官,說謊以及抗拒回答的可能性很大,即使為了澄清事實,反駁公訴人或者其他辯護人不當的發問,也要點到為止,把矛盾揭示出來即可,為後面通過舉證和質證把有利與自己當事人的事實和證據做好鋪墊。

三、發問的問題要簡單明確,不要提複雜的問題

一般而言,在律師發問當事人之前的公訴人訊問已經基本展示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被告人對於指控犯罪的態度。所以律師的發問在很多時候就是起到查漏補缺的作用,或者澄清、扭轉公訴人不當的訊問。因此,律師發問要具有針對性,因此,在發問方式上要簡單明確,不要提複雜的問題。這一是有助於法庭明確律師發問的目的;二也有利於當事人回答。最好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避免多問多答讓法庭不明白到底想在問什麼,當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以便影響辯護的效果。另外,當事人回答發問時也得簡單明瞭,免得言多必失(需要庭前對當事人進行專業輔導)。

四、發問要符合辯護人的身份

辯護人向被告人(包括向同案被告人)發問,一定要符合作為辯護人的身份。從發問的語氣以及表情要具有親和力,符合辯護人的身份而不是公訴人,發問的內容是要為被告人辯護服務而不是強化指控。筆者在發問當事人時的開頭語一般是:“某某先生(女士),作為你的辯護人,我有下面幾個問題要向你發問,請你思考後再做回答......”

五、發問要避免重複

為節約庭審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判時對已經清楚的問題一般是不允許重複發問。有的律師為了顯示自己辯護作用,往往對已經清楚的問題還有發問,這一很容易被法官打斷導致尷尬局面;二來也沒有意義。如果自己事先想發問的問題已經說清楚了,而需要強化,可以簡單歸納和總結表明律師的態度。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可以有意識的重複,達到強化該事實的目的。

對於避免重複發問,其實是需要一定技巧的。有時候對於公訴人(或檢察官)已經訊問過、但還沒問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時,辯護人該如何應對?比如筆者在辦理的一個特大合同詐騙案件中,公訴人訊問了我的當事人在那個時間點做了什麼事時,當事人可能由於緊張或其他原因回答得並不全面(而那些沒回答出來的案件事實是對其有利的),為了避免因重複發問而被法官制止,我換了一種方式進行了發問,我的問題是:“剛才除了公訴人所說的在這個時間做了這些事之外,你還有沒有做過其他事情?”,這樣既避免了重複,又提醒了當事人的全面記憶,最終的回答達到了對當事人有利的效果。

六、對控方的不當發問方式要及時提出反對意見

對被告人發問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糾偏和澄清,所以在發現控方不當訊問的時候辯護人要及時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法庭制止,比如控方採用威脅、誘導、欺騙、人身攻擊等不當方式,辯護人應及時提醒法庭予以制止,達到糾偏與澄清的效果。關於誘導發問,《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一概予以禁止的(國外的交叉詢問與此不同),但司法實踐中卻經常出現誘導發問(或訊問)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只要不是涉及到對當事人不利的重要問題,不需要一概要求法庭制止誘導發問,這樣便於辯護人適當的時候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發問不被公訴人制止,對當事人更為有利。但是,辯護律師發現公訴人以“威脅、引誘、侮辱”等不當方式進行訊問時,要注意及時提請法庭制止。

綜上所述,為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的法庭調查階段的發問(訊問)環節,律師是需要謹言慎行、具備一定的發問技能與技巧的。對於如何具體發問,可參考筆者以前所寫的《辯護律師如何對被控特大網路盜竊罪一案的當事人進行精准發問?》一文(可網搜)。但是,發問只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應對得當,可以為後面的辯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是否有罪,是否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還取決於後面的舉證、質證與辯論等階段的庭審情況及應對情況,刑事辯護也是一個系統的工程。

肖文彬律師,中國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曾於北京執業六年,現任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師擅長于承辦刑事大要案(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尤擅長於承辦全國性重大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詐騙類犯罪案件。詳見肖文彬律師新浪博客。肖律師承辦的部分經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傷害案(致人重傷,緩刑)

◆2009年度中紀委交辦的原北京軍區後勤部副部長、中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輕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辦的原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案(無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辦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將招搖撞騙案(無罪,實報實銷)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殺人案(輕判,將重罪變成輕罪)

◆2014年度趙某涉嫌詐騙案(無罪)

◆2014年度高某職務侵佔案(輕判)

◆2014年度東北於某涉嫌盜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取保候審)

◆2014年度河南洛陽張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輕判)

◆2015年度衡陽淩某涉嫌北京醫托詐騙案(取保候審)

◆2015年度鄧某組織、領導傳銷案(輕判)

◆2016年度石某涉嫌特大股權轉讓詐騙案(無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詐騙案(主犯變從犯最輕判處)

◆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案(打掉五項犯罪指控事實)

◆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轄的孫某涉嫌特大合同詐騙案(發回重審)

◆2017年度深圳靖某涉嫌特大跨國網路詐騙案(打掉詐騙罪)

◆2017年度公安部督辦、最高院指定管轄的詹某涉嫌特大出口獎勵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要儘量避免;畢竟作為律師,同案被告人對你的畏懼以及尊重之心要小於公訴人或者法官,說謊以及抗拒回答的可能性很大,即使為了澄清事實,反駁公訴人或者其他辯護人不當的發問,也要點到為止,把矛盾揭示出來即可,為後面通過舉證和質證把有利與自己當事人的事實和證據做好鋪墊。

三、發問的問題要簡單明確,不要提複雜的問題

一般而言,在律師發問當事人之前的公訴人訊問已經基本展示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被告人對於指控犯罪的態度。所以律師的發問在很多時候就是起到查漏補缺的作用,或者澄清、扭轉公訴人不當的訊問。因此,律師發問要具有針對性,因此,在發問方式上要簡單明確,不要提複雜的問題。這一是有助於法庭明確律師發問的目的;二也有利於當事人回答。最好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避免多問多答讓法庭不明白到底想在問什麼,當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以便影響辯護的效果。另外,當事人回答發問時也得簡單明瞭,免得言多必失(需要庭前對當事人進行專業輔導)。

四、發問要符合辯護人的身份

辯護人向被告人(包括向同案被告人)發問,一定要符合作為辯護人的身份。從發問的語氣以及表情要具有親和力,符合辯護人的身份而不是公訴人,發問的內容是要為被告人辯護服務而不是強化指控。筆者在發問當事人時的開頭語一般是:“某某先生(女士),作為你的辯護人,我有下面幾個問題要向你發問,請你思考後再做回答......”

五、發問要避免重複

為節約庭審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判時對已經清楚的問題一般是不允許重複發問。有的律師為了顯示自己辯護作用,往往對已經清楚的問題還有發問,這一很容易被法官打斷導致尷尬局面;二來也沒有意義。如果自己事先想發問的問題已經說清楚了,而需要強化,可以簡單歸納和總結表明律師的態度。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可以有意識的重複,達到強化該事實的目的。

對於避免重複發問,其實是需要一定技巧的。有時候對於公訴人(或檢察官)已經訊問過、但還沒問出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時,辯護人該如何應對?比如筆者在辦理的一個特大合同詐騙案件中,公訴人訊問了我的當事人在那個時間點做了什麼事時,當事人可能由於緊張或其他原因回答得並不全面(而那些沒回答出來的案件事實是對其有利的),為了避免因重複發問而被法官制止,我換了一種方式進行了發問,我的問題是:“剛才除了公訴人所說的在這個時間做了這些事之外,你還有沒有做過其他事情?”,這樣既避免了重複,又提醒了當事人的全面記憶,最終的回答達到了對當事人有利的效果。

六、對控方的不當發問方式要及時提出反對意見

對被告人發問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糾偏和澄清,所以在發現控方不當訊問的時候辯護人要及時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法庭制止,比如控方採用威脅、誘導、欺騙、人身攻擊等不當方式,辯護人應及時提醒法庭予以制止,達到糾偏與澄清的效果。關於誘導發問,《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一概予以禁止的(國外的交叉詢問與此不同),但司法實踐中卻經常出現誘導發問(或訊問)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只要不是涉及到對當事人不利的重要問題,不需要一概要求法庭制止誘導發問,這樣便於辯護人適當的時候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發問不被公訴人制止,對當事人更為有利。但是,辯護律師發現公訴人以“威脅、引誘、侮辱”等不當方式進行訊問時,要注意及時提請法庭制止。

綜上所述,為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的法庭調查階段的發問(訊問)環節,律師是需要謹言慎行、具備一定的發問技能與技巧的。對於如何具體發問,可參考筆者以前所寫的《辯護律師如何對被控特大網路盜竊罪一案的當事人進行精准發問?》一文(可網搜)。但是,發問只是法庭調查階段的一個重要環節,應對得當,可以為後面的辯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是否有罪,是否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還取決於後面的舉證、質證與辯論等階段的庭審情況及應對情況,刑事辯護也是一個系統的工程。

肖文彬律師,中國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曾於北京執業六年,現任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師擅長于承辦刑事大要案(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尤擅長於承辦全國性重大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詐騙類犯罪案件。詳見肖文彬律師新浪博客。肖律師承辦的部分經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傷害案(致人重傷,緩刑)

◆2009年度中紀委交辦的原北京軍區後勤部副部長、中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輕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辦的原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案(無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辦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將招搖撞騙案(無罪,實報實銷)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殺人案(輕判,將重罪變成輕罪)

◆2014年度趙某涉嫌詐騙案(無罪)

◆2014年度高某職務侵佔案(輕判)

◆2014年度東北於某涉嫌盜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取保候審)

◆2014年度河南洛陽張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輕判)

◆2015年度衡陽淩某涉嫌北京醫托詐騙案(取保候審)

◆2015年度鄧某組織、領導傳銷案(輕判)

◆2016年度石某涉嫌特大股權轉讓詐騙案(無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詐騙案(主犯變從犯最輕判處)

◆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案(打掉五項犯罪指控事實)

◆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轄的孫某涉嫌特大合同詐騙案(發回重審)

◆2017年度深圳靖某涉嫌特大跨國網路詐騙案(打掉詐騙罪)

◆2017年度公安部督辦、最高院指定管轄的詹某涉嫌特大出口獎勵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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